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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1〕9号)

时间:2021-05-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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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曹扬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1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2021年2月23日作出《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花卫信复字〔2021〕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花都区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2月23号作出的《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花卫信复字〔2021〕8号),并重新予以答复。

  本机关查明:

  一、患者张某强,是申请人的父亲。2020年10月12日凌晨因突发呼吸困难被送往花都区人民医院就诊。因无过渡床位遂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下称“中西医院”)急诊,于凌晨02:54拟以“心衰病”入住该院,入院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加重等五病。同月20日凌晨,患者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在该院死亡。

  二、2021年1月8日,申请人到本委信访,反映中西医院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医生玩忽职守造成父亲死亡、伪造病历、个人自付金额与真实自付金额不符问题,本委转被申请人处理。

  三、2021年1月1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信访,反映中西医院伪造10月17日、10月18日的查房记录等问题。2021年1月18日,申请人再次到访被申请人,反映包括中西医院伪造10月17日10时36分、18日11时13分、10时37分在内的11个问题。

  四、被申请人向中西医院调取了2020年10月17日、18日的查房视频截图、患者张某强的病案及医护人员的执业资质证书。中西医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张某强家属投诉的回复》

  五、2021年2月23号,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花卫信复字〔2021〕8号),于2021年2月25日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六、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另查明:

  一、中西医院为三级医院,持有登记号为3539024401215140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诊疗科目包含呼吸内科等科目,有效期2017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

  二、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聂某等人均持有相应的医疗执业资质。

  三、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2020年11月3日信访提出的中西医院在救治父亲张某强期间没有足够重视等问题,作出《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花卫信复字〔2020〕70号)。

  四、申请人对中西医院医疗提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病历真实性等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花卫信复字〔2021〕8号)、《中医院监控目录》、《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信息》、手机短信记录、病案等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张某信访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的答复意见》、《传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访登记表》、《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来访(电话)登记表》、投诉材料、《关于张某强医案的情况说明》、《起诉状》、《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张某强家属投诉的回复》、相关医护人员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病案、《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花卫信复字〔2020〕70号)和(花卫信复字〔2021〕8号)及送达回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中西医院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申请人先后向被申请人提出共计11项的具体诉求,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花卫信复字〔2021〕8号),对申请人第二、三项诉求,即副主任何某是否参与10月12日2:54分、10月13日3:30分、10月20日3:30分的抢救,10月13日15:19分、15日11:01分的查房,没有作出答复,存在遗漏。

  三、关于聂某医生在2020年10月17日10:36分、18日11:13分、10:37分是否查房、病程记录是否造假问题。被申请人的答复认为该院每天安排医生进行查房,病程记录中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基本与患者的实际情况相符,显然并没有针对申请人该具体诉求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中,还认为“但该院医生为了病历书写质量符合要求,书写了副主任医师参与抢救、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存在书写上的瑕疵”。经查,在患者张某强的病案中,有副主任医师何某多次查房及参与抢救的记录,但被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已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及答复。另外,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完整、规范”。中西医院的上级医师如果没有参与抢救、查房,但病案中却有该上级医师的抢救、查房记录,明显违背客观、真实,涉嫌违法违规,被申请人应该对此进行核查,在查明相关事实基础上,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定性为“书写上的瑕疵”。被申请人该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

  四、关于2020年10月18日早上患者张某强测不到血氧、医护人员是否实施多次抢救问题。经查,患者张某强病案的长期医嘱中,有“起始时间20-10-12-3:02、停止时间20-10-18-14:53血氧饱和度监测”的记录;2020年10月18日13:30的临时医嘱中,有“心脏电除震术等补抢救医嘱”的记录;2020年10月18日1:00至11:00期间的护理记录中,有“吸氧、意识清醒、血氧饱和度连续监测、血氧饱和度在96%—100%之间;11:36的护理记录中,有“意识深昏迷,血氧饱和度测不出,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立即予心肺复苏术,报告医生并给予电除震”相关记录。被申请人关于患者张某强吸氧及抢救等问题的答复,符合病案的记载,并无不当。

  五、关于患者张某强是否应使用白蛋白问题。经查,患者张某强病案的临时医嘱中,有2020年10月12日、10月13日、10月16日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记录。患者是否应使用人血白蛋白进行治疗,属医疗专业技术问题,被申请人建议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确定,并无不当。

  六、关于医疗收费问题。在患者病案的“中医住院病案首页”中,有各项治疗的收费记录,其中住院总费用为60901.97元,个人自费金额为6517.78元。中西医院开具的医疗收费中,总费用为60901.97元,与病案首记录页一致,但个人自费为17668.2元,与病案首页记录的6517.78元不一致。被申请人答复认为电脑系统算法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该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关于入院记录第一页家属名字写错问题。经查,病案的“入院记录”中,病史陈述者为儿子张某库。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该书写存在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该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关于死亡证的死因问题。经查,患者张某强的死亡证记载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患者病案“入院记录”中记载西医死亡诊断包含肺部感染等11项诊断。可见,肺部感染是患者张某强的死亡原因之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并无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时,死亡原因必须填写完整的死亡诊断。被申请人该答复并无不当。

  九、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答复第二条第(一)项“诊疗经过”中,答复患者张某强到花都人民医院就诊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3:00,因无过渡病房转至中西医院。但患者张某强病案中“入院记录”记载的入院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02:54。被申请人关于患者到花都人民医院求诊的时间存在错误,本机关予以纠正。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花卫信复字〔2021〕8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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