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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44号)

时间:2020-12-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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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7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对被申请人确认违反《卫生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行为进行确认违法。

  2、请求对白云三院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进行确认未正确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

  一、事情经过

  申请人之妻刘某于2016年2月到区三医院待产,经第三人检查,刘某为Ⅳ级高危子痫产妇。随后第三人安排了洪某医生、杨某护士照看刘某。

  2016年2月15日,刘某开始生产,开始顺产,后剖腹产,最后剖腹产手术出现产后大出血。危及生命安全,主治医生呼叫三线副主任抢救,第三人没有提及任何手术的情况。

  2018年11月,刘某经中山二院诊断,子宫中度黏连,经冯某教授诊断,2019年2月,申请人请广医三院等专家诊断,得出同样的结论。当月向第三人医务科封存纸质病历,在多位专家的诊断结论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请求原剖腹产手术的记录及相关情况,均遭到拒绝,不给病历材料。

  经申请人多次信访,第三人有了数次回应,得到部分材料,2019年3月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享有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反驳与质证合法权利。关于反映病程记录不真实问题。

  申请人诉求非常明确;请求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杨某护士填写“病程记录”第二页,关于胎方位,双页劲88,羊水最大前后径40,羊水指数94,胎壁厚度40,胎盘成熟度2级。关于此病程记录,主观记录前后矛盾行为与病程记录不真实行为,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认为:关于刘某住院病程记录中有记载或存在你反映的情况。答复明显存在答非所问,未正面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自由裁量过意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遗漏事项答复

  申请人诉求非常明确:指出申请人,对病历不认可,依法向区三医院申请书面投诉,后区三医院在不同时段投诉对应内容作出相应答复,关于白云区区三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纠纷程序,程序不对,有失公道行为进行依法纠正,投诉人与杨某护士医疗纠纷。

  本次事项值得白云三院7月期间最近时段作出答复,存在答复所问,职务为马行为,后期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长达200封一封一封投诉。

  被申请人针对以上事项依然未正面作出答复,未正确履职职责违反《卫生处罚程序》第六款,对管辖医院进行调查与履行行政机关制作。

  本次申请人举证一张白云三院答复书,明显存在违法行为。

  关于你反映穗卫群【2020】232号适用答复书书写不规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对于答复书有正确书写规范。

  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申请行政阅卷,并对申请人当初行政行为作出依据和相关证据进行合法翻阅,并依法提出反驳意见。

  总结以上:被申请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及故意过失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申请人依法向铁路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确认违反《卫生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行为进行确认违法。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证据充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回复》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反映“白云区卫生健康局行政不作为和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的投诉事项。经调查研究,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回复》,并于8月12日通过EMS寄出《回复》,8月13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贵委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病程记录不真实问题

  经核查申请人妻子刘某于2016年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三医院)的住院病历,申请人所反映病程记录并非杨某护士填写制作,因此我局告知申请人未发现区三医院杨某护士住院病程记录中有记载或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我局已在2020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告知,2016年区三医院未实施电子病历管理。该答复已经贵委穗卫行复〔20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我局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电子病历病程记录,存在与纸质病历存在前后矛盾与数值不一样”的情况。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区三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纠纷程序不当及要求避开“厉害关系”问题

  (一)关于申请人反映“白云区区三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纠纷程序,程序不对,有失公道行为”问题,申请人未提供区三医院违反相关程序及有失公道行为具体情况或相关证据,也要求我局对其反映“利益关系”“勿在答复书作出书面答复与相关调查”。我局已在2020年7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告知,该院存在对投诉事项超期回复的情况,我局已责令该院限期整改。因杨某护士的护理工作存在不足,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已将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从事普通客服岗位。

  (二)关于申请人反映杨某护士护理记录存在作假问题,我局已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并按照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穗卫行复〔2020〕7号行政复议决定,我局已组织再次调查并于2020年8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本次不再作出答复。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体温单存在作假问题,经核查,未发现杨某护士存在对体温单造假的行为,但存在2016年2月20日护士漏测刘某体温的情况,我局已在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该回复已经贵委穗卫行复〔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我局处理广州市政府热线行政行为不当问题

  经核查,我局未收到广州市政府热线反映的工单编号为“070063016003158701”的事项。

  五、关于申请人反映“穗卫群{2020}232号”答复书写规范及适用法律依据等问题

  对贵委转来的穗卫群〔2020〕232号投诉件,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信访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申请人已向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关于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均已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云信访”向广州市信访局反映以下问题:1.白云区三医院病程记录前后矛盾,记录不真实;2.电子病历病程记录与纸质病历前后矛盾数值不一致;3、对病历不认可向区三医院投诉,区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纠纷程序不对,有失公道;4、要求区三医院相关人员避开厉害关系不参与投诉调查处理;5、白云区卫健局对于070063016003158701的广州热线平台投诉处理不当。

  二、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77号),答复函主要载明:“一、关于你反映病程记录不真实问题。经核查,我局未发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杨某护士在患者刘某于2016年2月在该院住院的病程记录中有记载或存在你反映的情况。我局已在2020年4月28日向你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告知,2016年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未实施电子病历管理,我局未发现你所反映的“电子病历病程记录,存在与纸质病历存在前后矛盾与数值不一样”的情况。二、关于你反映区三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纠纷程序不当及要求避开“厉害关系”问题。(一)关于你反映“白云区区三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纠纷程序,程序不对,有失公道行为”问题,我局已在2020年7月7日向郑某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告知。(二)关于你反映杨某护士护理记录存在作假问题,按照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中撤销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第二、四、九项答复,要求我局对撤销答复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的决定,我局已组织再次调查并将对你进行答复,本次不再作出答复。(三)关于你反映体温单存在作假问题,经核查,未发现杨某护士存在对体温单造假的行为,但存在2016年2月20日护士漏测刘某体温的情况,我局已在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就该事项向你作出答复。三、关于你反映我局处理广州市政府热线行政行为不当问题。经核查,我局未收到广州市政府热线反映的工单编号为“070063016003158701”的事项。四、关于你反映“穗卫群{2020}232号”答复书写规范及适用法律依据等问题。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对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你反映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处理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医患纠纷案件中存在问题的事项(穗卫群〔2020〕232号)向你作出回复。”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8月13日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回复》,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四、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另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杨某护士书写的2016年2月15日15点25分首次病程记录(电子)与2016年2月15日14点30分b 超单存在数值不一致,认为杨某存在伪造与隐瞒行为;杨某书写纸质版首次病程记录与电子版病程记录与b 超单数值不一致,前后矛盾。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30160031587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其中载明:“……经核查,未发现白云区第三人民杨某护士在患者刘某于2016年2月在该院的病历记录中存在你反映的情况。”申请人不服,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下称“白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白云区政府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行复〔2020〕329号),决定维持该答复。

  二、2020年3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其中载明:“……十一、关于你提及的‘产妇待产体温表记录存在漏写’问题,经查阅刘某于2016年2月15日至2月21日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询问,暂未发现杨某护士存在漏测体温的情况,但存在2016年2月20日护士漏测刘某体温的情况,我局要求涉事医院加强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三、2020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主要载明:“……三、关于你所提及封存电子病历问题。据查,白云区三人民医院2016年蕲艾年后使用文字、图形、影像等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该院各部门只是使用电脑软件进行工作,而不是实施电子病历管理,关元使用的仍然是纸质病历档案管理……”。

  四、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回复》,第一点就封存病历、视频监控录像、出院记录不一致问题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0年8月5日向白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2020年7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1号),答复函主要载明:“经核查,2020年3月24日你向白云三院提交的投诉事项,该院于4月13日通知你到医院领取情况属实。但你于2020年3月24日向白云三院提交的投诉事项为‘《关于封存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书面》、《关于申请电子病历医属后台调查补充内容》、《举报书》’等内容,已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23日向我局提出,我局经调查后已对你进行回复。针对白云三院对于你2020年3月24日所提投诉事项超期回复问题,我局已责令该院限期整改并下发进一步加强投诉管理通知。”

  六、2020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函主要载明:“……二、关于你提及的刘某病历出现2份护理前记录问题……我局经调查后认定,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刘某病历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归档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刘某病历存在缺陷,未发现《产前待产记录》存在造假行为。我局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院加强病历管理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77号)。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77号)、EMS邮寄单与签收记录、《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刘某《病程记录》、《体温单》、《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4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7月7日)、《调岗通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1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8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3月4日)、关于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号为“070063016003158701”的检索结果截图、《信访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行复〔2020〕329号)等。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白云三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病程记录不真实问题,申请人曾于2020年7月1日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就该事项向申请人作出《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30160031587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该事项属于重复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本次答复中将2020年7月28日答复的内容再次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关于电子病历病程记录与纸质病历前后矛盾数值不一致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在2020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告知,该事项属于重复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该两事项的答复内容,均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关于区三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纠纷程序不当及要求避开“厉害关系”问题,申请人在投诉中反映区三医院有关人员与杨某存在厉害关系,致其在处理有关投诉时程序不当、有失公道。该事项属于医院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行政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杨某护士护理记录存在作假问题,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在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作出答复,并被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中撤销该回复第二、四、九项,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已就该投诉事项组织再次调查并将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故被申请人在本次答复中不再作出说明并无不当。因该事项属于重复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本次答复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关于申请人反映体温单存在作假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已就该问题在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因该事项属于重复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本次答复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关于被申请人处理告知书政府热线行政行为不当问题,经查,被申请人未收到工单编号为070063016003158701的广州市12345服务热线投诉事项。鉴于申请人未能提供关于工单编号为070063016003158701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

  七、关于“穗卫群{2020}232号”答复书写规范及使用法律依据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转办的穗卫群〔2020〕

  232号文件后,于2020年6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回复》,申请人因不服该答复已向白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关于该答复函的书写规范及使用法律依据等问题,依法应由白云区政府进行审查,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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