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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24号)

时间:2020-10-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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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4号)。

  申请人称:

  一、事情经过

  申请人之妻刘某于2016年2月到区三医院待产,经第三人检查,刘某为IV级橙色高位子痫产妇。随后第三人安排了洪某医生、杨某护士照看刘某。

  2016年2月15日,刘某开始生产,开始顺产,后剖腹产,最后剖腹产手术出现产后大出血。危及生命安全,主治医生呼叫三线副主任抢救,第三人没有提及任何手术的情况。

  2018年11月,刘某经中山二院诊断,子宫中度黏连,经冯某教授诊断,2019年2月,申请人请广医三院等专家诊断,得出同样的结论。当月向第三人医务科封存纸质病历。

  在多位专家的诊断结论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请求原剖腹产手术的记录及相关情况,均遭到拒绝,不给病历材料。

  经申请人多次信访,第三人有了数次回应,得到部分材料,2019年3月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封存纸质病历。

  二、关于第一事项未提供封存病历清单的问题

  被申请人作出该结论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3月全程监督下封存病历。对于病历封存整个过程都无异议,对于未提供封存病历清单,已要求规范行为。

  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通过快递行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关于封存病历清单事项。未正面作出答复。部分内容存在漏答。

  2、被申请人提到已要求区三医院补充一份封存病历清单,该封存清单是否属于2020年5月补打清单。该清单是否依照《医疗预防与处理条例》法规提供详细清单。

  3、被申请人在本次答复书,未正面作出白云三院是否违法《医疗预防与处理条例》未如实提供封存清单事项,导致两份护理事项,病历出现半边与黑边。

  4、被申请人作出该结论,已在2020年5月补打一份封存清单,该封存清单是否具备真实性,申请人理由原件与封存病历袋至今保存在医学会鉴定中心,被申请人作出该结论补打封存清单依据是什么,证据是什么。申请人对封存清单存在质疑行为。

  三、关于住院医师漏诊,隐瞒病情及非法行医问题

  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通过快递行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关于虞某医师事项。未正面作出答复。部分内容存在漏答。

  2、申请人诉求书提到住院医师未依照《广东省病历书写条例》存在隐瞒出院诊断证明行为。未依照相关法律为患者办理出院诊断证明。以及漏诊事项,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处理鉴定,该结论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基本调查事实都未搞清楚,作出该结论,明显行政不当,事实不清。

  3、申请人诉求书写到,关于吴某医师非法行医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该结论事实依据是什么,证据是什么

  四、关于医务人员签名看不清楚问题

  1、被申请人未正面作出答复,关于胎监图操作者手写签名以及病案首页手写,是否违法病历书写规范,未正面作出答复

  2、被申请人存在失责行为,未正确履行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手写签名事项,被申请人未正面作出答复,具体操作者属于谁。

  五、关于杨某未取得母婴保健证,从业行为

  1、被申请人作出该结论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作岗位是否需要母婴保健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2、被申请人未正面作出答复关于杨某护士是否参与产前诊疗技术服务和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相关事项。

  3、申请人投诉人明确杨某参与产前观察事项,宫缩记录,产程观察进展以及宫颈内窥镜等,被申请人针对以上问题未正面答复。

  六、关于你所提到快递付行为

  申请人投诉书明确,关于被申请人适用快递到付违法,相关法律,被申请人一直未正面作出答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回复》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贵委转来《信访事项转送函》(穗卫群〔2020〕207号),申请人反映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及白云区卫健局的相关问题。经调查研究,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回复》,并通过EMS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未提供封存病历清单的问题

  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在申请人全程监督下,封存了其妻刘某于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21日在该院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及其产检本。此前申请人未对病历封存过程提出异议。在接到申请人反映医院未提供封存病历清单的投诉后,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已为申请人补充一份封存病历清单。我局已要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按规范封存病历。

  三、关于申请人提及为刘某办理出院的虞某医师漏诊、隐瞒病情及非法行医的问题

  关于出院小结书写问题,我局在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已进行回复,该回复已被贵委穗卫行复〔2019〕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局不再重复回复。虞某医师对患者是否存在漏诊属于医疗技术范畴,我局已建议申请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我局暂未发现虞某医师2016年期间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存在非法行医情况。

  四、关于申请人提及的“出院诊断证明”不在封存病历中问题

  根据《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详解》(2014年版)住院病历组成中不包括出院诊断证明。

  五、关于申请人提及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问题

  经查,患者刘某2016年2月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情况,不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中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六、关于医护人员签名看不清楚问题

  经查,申请人提及的胎监图纸医护人员签名难于辨认情况属实,关于医务人员签名字体,实践中以个人书写习惯为主,但无法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局已要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规范病历签名书写。

  七、关于杨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证(助产证)从业及“窜改”护理记录问题

  经查,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杨某护士在患者刘某2016年2月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工作岗位属于妇产科病房岗位护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要求妇产科病房岗位护士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证”。关于2份护理记录问题,我局已根据贵委《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的复议决定,组织相关人员再次调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回复,我局不再重复答复。

  八、关于申请人反映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虞某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信息公开违反《信息公开条例》问题

  经核查,申请人不服我局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15号)向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行复〔2020〕99号)已维持我局告知书,本次不再重复答复。

  九、关于申请人提及送达答复书采取邮政到付问题

  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市民咨询事项的答复意见》已对申请人进行回复,本次不再重复答复。

  关于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均已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回复,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4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投诉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下称“白云三院”)及白云区卫健局相关问题的四份《投诉书》,主要内容为:1、要求白云三院依法列出一份封存病历;2、白云三院未正确履行封存病历行为;3、虞某医师存在诊疗不全面、漏诊、隐瞒行为;4、白云三院没有《出院诊断证明》,要求出具;5、白云三院医务科未主动上报申请人安全事件,违法《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制度》;6、白云三院病历字迹潦草,手写签名看不清;7、虞某医师、杨某护士未取得相应证书,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行为;8、白云区卫健局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条例,未指引正确部门信息公开;9、白云区卫健局的寄送答复函使用快递到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处理。2020年4月21日,本机关将该投诉事项转由被申请人处理。

  二、白云三院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封存病历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的《封存病历清单》,并于2020年5月26日以顺丰快递方式寄送给申请人。

  三、白云三院向被申请人提供虞某医师的资质证明及《关于杨某护士的岗位说明》。

  四、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4号),答复函主要载明:1、未提供封存病历清单问题,白云三院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在申请人全程监督下封存申请人妻子刘某(下称“患者”)住院病历及产检本,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白云三院已为申请人补充一份封存病历清单;2、虞某医师漏诊、隐瞒病情及非法行医问题,关于出院小结书写问题,被申请人已在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答复中已回复,本次不再重复回复,虞某医师是否存在漏诊属于技术范畴,建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2016年期间在白云三院依法执业,暂未发现存在非法行医情况;3、“出院诊断证明”不在封存病历中问题,根据《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等规定住院病历组成不包括出院诊断证明;4、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问题,患者情况不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中规定的报告情形;5、医护人员签名看不清问题,实践中以个人书写习惯为主,但无法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建议白云三院要求规范病历书写签名;6、杨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证(助产证)从业及“篡改”护理记录问题,杨某工作岗位属于妇产科病房岗位护士,目前无相关规范或法律规定该工作岗位上岗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证”要求。关于2份护理记录问题,被申请人已组织相关人员再次进行调查并进行回复;7、白云区卫健局公开虞某资格证及资格证信息公开违反《信息公开条例》问题,白云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进行处理,本次不再重复答复;8、送达答复书采取邮政到付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答复中进行回复,本次不再重复答复该答复函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予受理,8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六、2020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就2份护理记录的问题重新作出答复,认定病历存档中有2份护理记录属实,该两份记录存在内容不一致情形,白云三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归档管理不规范问题,但未发现2份护理记录存在造假行为,被申请人已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白云三院加强病历管理及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七、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另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通知所提事项的回复》,主要内容为:1、封存病历问题,因申请人妻子病历已归档,医务科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提前告知其妻子姓名、住院号等信息以便医院提前通知领取病历,减少等候时间,不存在医院刁难、封存病历需要预约情形,医务科视频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2、复印病历问题,无证据表明申请人所说复印病历拖拖拉拉、甚至拒绝等情况;3、与当事医生面谈问题,当事医生表示不愿意与申请人假面,医务科工作人员将当事医生意见已现场答复申请人;4、卫健局工作人员接访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信访人作出指引,并分别根据接到的12345政府热线转办函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5、出院小结书写问题,经查,“子宫背包缝合术”没有记录在提供给患者出院小结中情况属实,但患者术前、术中知情同意书、术前谈话中均有详细交代“子宫背包缝合术”的原因及并发症情况,且均有申请人知情同意后亲笔签名,不存在故意隐瞒病历情况,被申请人已要求白云三院规范病历书写,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19〕19号),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通知所提事项的回复》。

  三、2020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15号),主要内容为:经查询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广东医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白云区核发医疗机构中未查及名为“虞某”的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证相关信息。因申请人未提供需核查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无法确定所核查“虞某”的资格证及执业证信息与申请核查人员是否同一人。

  四、2020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市民咨询事项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1、工单0320040418201090301的书面答复已于2020年4月8日寄出,ems单号为1167518238225,已于2020年4月9日签收;2、关于答复到付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曾于2020年2月26日前后多次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承诺如核实确存在信访回复到付情况,会就快递费用进行支付,申请人均未接受,不存在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索赔快递费用情况。

  五、2020年6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行复〔2020〕99号),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15号)。

  六、本机关于2020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通知所提事项的回复》中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答复,撤销该答复中第二、四、九项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4号)。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4号)及邮寄单、《诉求事项转送函》(云群邮〔2020〕1296号)、《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4份《投诉书》、《封存病历清单》及快递记录、2019年6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19〕19号)、虞某资质证明、《关于杨某护士的岗位说明》、《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2020年3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15号)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行复〔2020〕99号)、2020年4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市民咨询事项的答复意见》、2020年8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白云三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出院小结书写、公开虞某资格证及资格证信息公开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答复采取邮政到付等三项问题,经核实,被申请人已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其中,被申请人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答复因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本机关审查后作出维持该答复的决定;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答复因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白云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该答复的决定。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相应答复,并无不当。

  三、关于未提供封存病历清单的问题,经查,2019年3月14日,白云三院在申请人全程监督下封存患者病历时,申请人未就封存病历等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白云三院应当在封存现场向申请人提供封存清单并由其签字确认,虽然白云三院在接到申请人反映没有提供病历清单的投诉后,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邮寄一份封存病历清单给申请人,但该行为仍违反前述规定,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该项答复,属于事实不清。

  四、关于虞某资质及是否存在漏诊的问题,经查,虞某医师于2012年2月6日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110440111002989,执业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2015年3月2日变更执业地点至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虞某医师2016年在白云三为合法执业,暂未发现其存在非法行医情形。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妥。关于虞某医师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漏诊行为属于技术范畴,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无不当。

  五、关于“出院诊断证明”不在封存病历中并要求白云三院出具的问题,患者刘某于2016年2月在白云三院住院,根据《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第一篇第三章第一节第一点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详解》第一章第三点的规定,《出院诊断证明》不属于住院病历的组成部分之一,被申请人该答复并无不当。

  六、关于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问题,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于现无证据证明白云三院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申请人反映事项不属于法定需要上报情形,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并无不妥。

  七、关于医护人员签名看不清楚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并未就医护人员在病历中的签名字体作出具体规定及要求,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暂无法认定医护人员签名看不清楚属于违法行为并向白云三院作出要求规范病历书写签名的建议,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要求确认相关签名医护人员的名称,被申请人未就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属于事实调查不清,遗漏答复事项。

  八、关于杨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证从业及篡改护理记录问题,经查,杨某在白云三院的工作岗位属于妇产科病房岗位护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因此,需要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证”的是作出产前诊断的是医师,而杨某作为护士,未对孕妇作出产前诊断,只需获得护士执业资质,但无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证”的相关规定。关于2份护理记录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已开展重新组织调查,并于2020年8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就2份护理记录的问题重新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就该两项问题的答复,并无不当。

  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4号)中第二、三、四、六、七、八项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4号)中第一、五项内容,并要求被申请人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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