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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21号)

时间:2020-08-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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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本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0年4月28日作出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

  2、请求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本案;

  3、请求广州市卫健委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有关条例;履行职责,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内容诉求,询问第三人医务人员;

  4、请求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行政复议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关于现场调查法规,将电子病历后台医嘱数据,医嘱执行单治疗单《保存住院科室护理部》作为调查依据;

  5、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回复》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0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京东快递寄来的《要求调取区三监控视频违法行为》及《申请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补充求》,2020年4月1日申请人到我局补充提交《关于封存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书面》。经调查研究,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回复》,并通过EMS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调取医院2020年3月6日视频监控问题

  据查,申请人因对其妻刘某2016年2月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争议,于2020年3月6日下午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提出相关诉求的事件属实。针对申请人提出调取医院2020年3月6日14:50至16:30时间段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院长办公室、走廊、八楼信息科的监控视频的要求,据查,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7楼监控视频包括医务科内监控和走廊监控。其中医务科内的监控视频已进行拷贝保留,院长办公室(实为监控屏幕)走廊监控视频保留时间为2天,因接到申请人提出调取视频诉求时已超2天,故3月6日当天的视频已被覆盖;该院八楼信息科的因故障未修复,故无相关监控视频。

  因医院行政办公区域的监控视频资料属于医院内部管理资料,不属于医疗行为产生,也不属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文件中医院应向患者公开的信息,因此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调取医院行政办公区域监控视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我局已在《回复》中建议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通过法定途径主张该诉求。

  目前暂未发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接访过程中存在申请人所提及的故意隐瞒和删除监控视频等违法行为。

  三、关于封存病历、2019年视频监控等问题

  我局在2019年6月18日、2020年1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已进行回复,本次不再重复回复。

  四、关于申请人所提及封存电子病历问题

  据查,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2016年前后使用文字、图形、影像等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病历文档,不属于《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7年废止)第三条及《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中所称电子病历,即医院未实施电子病历管理,仍然实施纸质病历档案管理。根据《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在2016年前后不属于具备应用电子病历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广东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的函》有关工作要求,经评级,2018年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为0级,即医院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封存电子病历的要求,没有事实基础。该院院长及医务科长等工作人员已现场向申请人反馈以上信息,暂未发现该院有推诿情况。此外,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下封存了纸质病历,已满足了申请人封存病历的诉求。

  五、关于申请人所提及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包庇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问题

  对于申请人反映的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相关问题,我局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不存在包庇行为。

  六、关于申请人所提及“申请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例后台数据补充求”的问题

  (一)经查,申请人妻子刘某住院待产期间,医生开具了2次胎心监测的医嘱,所以只有2次有胎心监测图纸,暂未发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隐瞒“检测电脑胎儿监护医嘱”情况。

  (二)经查,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2016年使用的胎监机型号为Suray SRF618A,该胎监仪已报废,无法查询调取“电脑胎儿监护指令后台数据”。

  (三)申请人反映2019年4月17日发现该院妇产科的“电脑胎儿设备依然保存2014年前所有数据”的问题,我局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拒绝提供并挂断电话。经核查,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于2017年后采取“中央胎儿监护”,该设备上2014年的胎监结果为仪器出厂前厂家的检测数据,暂未发现申请人所提及的“发现电脑胎儿设备依然保存2014年前所有数据”的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已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答复,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3月8日,申请人郑某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调取区三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主要内容为:提出封存电子病历诉求,医生拒绝封存电子病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要求调取监控视频:时间3月6日下午14:50分到16:30分,调取范围:医务科、院长办公室、走廊、八楼信息科,被申请人存在包庇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白云三院”)行为。同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例后台数据补充求》,主要内容为:认为白云三院隐瞒最后一次检测电脑胎儿监护医嘱,要求调查电脑胎儿监护指令后台数据、执行时间、行政时间、行程过程、有关内容。

  二、2020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封存电子病例违规视频行为补充书面》,主要内容为:白云三院医生拒绝封存电子系统违反电子病例系统条例,白云三院故意隐瞒,删除违法视频,要求告知白云三院医务科和门口一带视频监控保存时间。

  三、2020年4月15日,白云三院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信访的回复》2份。

  四、2020年4月26日,白云三院向被申请人提交《医务科关于郑某投诉回复情况的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2020年4月27日,白云三院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妇产科是否依然保存2014年前所有数据的“电脑胎儿设备”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六、2020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就前述三份材料一并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函主要载明:1、关于调取医院2020年3月6日视频监控问题,医院行政办公区域监控视频资料不属于医疗行为产生及医院应该提供的病历资料,可通过《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途径获取;2、关于封存病历、2019年视频监控等问题,已在2019年6月18日、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进行回复,本次不再重复回复;3、关于封存电子病历问题,白云三院只是使用电脑软件进行工作,不是实施电子病历管理,仍使用的是纸质病历档案管理,不属于法定的电子病历。此外,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与白云三院共同签字确认封存纸质病例,已实现封存病历目的,医院无法满足申请人提及封存电子病历及调取电子病历后台医嘱执行数据的诉求;4、关于被申请人包庇白云三院问题,被申请人已多次组织调查及进行询问笔录,不存在包庇行为;5、关于“申请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补充求”的问题,暂未发现白云三院隐瞒检测电脑胎儿监护医嘱情况,2016年使用的胎监机型号是suray SRF618A,该胎监仪已报废,无法调取后台数据,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于2017年后采取“中央胎儿监护”,该设备上2014年的胎监结果为仪器出厂前厂家的检测数据,暂未发现申请人所提及的“发现电脑胎儿设备依然保存2014年前所有数据”的情况;6、关于封存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材料问题,白云三院使用纸质病历文档,并未使用法定的电子病历,无法满足申请人封存电子病历的要求,暂未发现该院有推诿情况,白云三院在收到申请人诉求后已对2019年3月6日的医务科内的监控视频进行拷贝,如需调取可通过本回复第一点指引途径获取,院长办公室走廊监控视频保留时间为2天,因申请人诉求已超过2天,该视频已被覆盖,八楼信息科因设备故障未修复,无相关监控视频,暂未发现白云三院在接访申请人过程中存在不封存电子病历、故意隐瞒和删除监控视频等违法行为。该答复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八、本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该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九、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反驳意见书。

  本机关另查明:

  一、申请人妻子刘某于2016年2月15日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2月16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及子宫背包缝合术(B-Lynch缝合术)。2016年2月21日,患者出院。

  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主要内容:关于封存病历问题,不存在医院刁难、封存病历需要预约的情况,医院反映医务科的视频监控录像早已覆盖,无法提供。关于复印病历问题,无证明表明存在申请人所说“复印病历拖拖拉拉,甚至拒绝”等情况。关于与当事医生面谈问题,医务科工作人员联系了当事医生,其表示不愿意与申请人见面,医务科工作人员将当事医生意见已现场答复申请人。关于卫健局工作人员接访工作,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5日接到12345政府热线转办函,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关于出院小结书写问题,被申请人已要求白云三院规范病历书写,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经我委复议,维持该答复函。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函主要载明:“一、关于封存病历、复印病历、视频监控、出院小结书写、卫健局工作人员接访等问题,在2019年6月18日向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已进行回复,本次不再重复回复。二、关于胎监图纸问题,未发现医院存在丢失胎监图纸的情况。三、关于宫颈开口记录及宫缩记录问题,是否需要复查宫口情况是根据病情变化而定的,并未发现你所诉的漏检查及宫口记录丢失情况。四、关于患者病历中出现2份护理记录问题,已对此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后续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告知。五、关于黄金四小时不见三小时记录问题,未发现患者病历2016年2月15日20:00至23:00中不见三小时记录的情况。六、关于2016年2月15日收费清单和药物清单问题,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已于2019年3月提供。七、关于签署人工破膜同意书,却不知道几时破膜问题,产妇改行剖宫产术,非阴道分娩不需要人工破膜。八、关于与杨某面谈问题,当事人已明确表示不愿意与你面谈。九、关于你所提2016年2月15日20:40胎监图纸报告正常,杨某签名显示不正常问题,护士经过观察后判断为“不规则”宫缩。十、关于你所提及杨某护士辞职问题,该护士至今未辞职。至于产妇刘某入院后只行两次胎心监测、一次宫颈内口探查,宫缩不规律是属于“正常”或“不正常”、产前是否规律宫缩及进入临产状态、改行剖宫产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属于医疗技术范畴。”经我委复议,决定撤销该答复函中第二、四、九项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要求调取区三监控视频违法行为》、《申请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补充求》、《关于封存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书面》及邮寄单、《广州市卫生健康局信访登记表》(编号:云卫访〔2020〕3号)、《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送达回证》及邮寄单、2019年6月18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1月19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关于郑某信访的回复》2份、《医务科关于郑某投诉回复情况的补充说明》、医务科、七楼走廊、八楼监控摄像头位置图、患者住院病案封存封面(加盖公章及申请人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我院2015至2019年度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评审结果的说明》、智慧医院分级评价平台截图、《医务科工作人员现场向郑某反馈电子病历情况的说明》、患者住院病案(部分)、《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关于妇产科是否依然保存2014年前所有数据的“电脑胎儿设备”的说明》、中央胎儿监护数据截图、胎儿中央监护系统标签图等。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白云三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2020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涉案答复,未超过上述规定的三个月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三、关于封存病历、2019年视频监控等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6月18日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1月19日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进行回复,申请人提出的前述问题属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本次投诉答复中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四、关于调取医院2020年3月6日视频监控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申请调取白云三院医务科、院长办公室、走廊、八楼信息科的监控视频不属于医疗行为产生的监控视频,无须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取前述视频监控内容,并无不当。

  五、关于申请人提及封存电子病历、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材料问题,结合调查情况及白云三院提交的《关于我院2015至2019年度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评审结果的说明》等材料,2016年前后,白云三院仍使用纸质病历档案管理模式,其使用电脑软件进行记录产生的相关电子文件不属于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的电子病历。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反驳意见书,认为白云三院使用的为电子病历系统并提供相关证据,但本机关经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网络截图未能证明其真实性,且白云三院在2019年后申报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不能反推患者2016年住院时该院有使用电子病历进行记录。且白云三院已按规定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患者纸质住院病案进行封存,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六、关于申请人认为白云三院存在推诿及不封存电子病历、故意隐瞒和删除监控视频、被申请人包庇白云三院等违法行为的问题,鉴于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白云三院及被申请人存在其所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查也暂未发现白云三院及被申请人存在前述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

  七、关于申请人“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历和后台数据补充求”等问题。经查患者住院病案,仅见2次胎心监测的医嘱及相关记录,暂无证据证明白云三院存在隐瞒电脑胎监医嘱情形。在申请人未另行提供证据证明白云三院存在隐瞒行为的情形下,被申请人认定暂未发现白云三院存在隐瞒行为,并无不妥。根据《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等材料显示,申请人提及的胎监仪已报废,已无法调取该仪器后台数据。申请人反映电脑胎儿设备依然保存2014年所有数据,经被申请人调取白云三院“中央胎儿监护系统”的胎监结果,并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设备。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调查情况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八、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现场勘验调查及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本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无须另行启动听证程序或到现场勘验调查后再进行审理。

  九、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关于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事宜,本机关将按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及时公开。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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