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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9号)

时间:2020-07-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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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黄某华

  代理人: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顾湘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3号侧座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24号),本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荔湾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关于杨某投诉广大口腔和广大医院事项答复书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24号)并重新予以答复。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黄某华的父亲黄某良(下称“患者”)于2019年10月13日到广大口腔门诊部(下称“广大口腔”)进行种牙事宜相关咨询,并于2019年10月15日在该门诊部行种牙手术。

  二、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委托杨某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大口腔违规造成其父亲黄某良病危的问题,主要内容为:医院明知家属反对手术情况下私自不经家属签字进行手术,为什么手术不用家属签字;病历是否造假,病历每页签名为什么不一样;为什么提供的三次病历内容不一样;为什么患者没有医院病历,院方收藏患者病历是否合法;手术前广大口腔没有患者主诉病史;手术前有没有检查身体状况,检查结果是否作假,检验单显示六分钟做完抽血以及各方面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多项指标严重偏低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做手术;手术后医院为何没对患者伤口进行检查和消炎处理,有没有给患者开处方打针及药物消炎;手术后广大医务人员在老人家昏迷住院期间私自拆线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进入ICU抢救,至今还留一条线不拆的原因;私自给患者拆线后没有给患者做任何检查和消炎处理;患者家属要求拿回患者门诊病历,医院说患者唯一一份原始病历留存在广大口腔;医院出示的主诉及既往病史是假的;要求医院归还门诊病历给患者家属,追究医院侵权责任,查清所有违规行为并查封该医院;医院提供四份清单为何有两个不同印章;患者到底是在广大医院进行手术的还是在广大口腔进行手术的;手术后病例中注明口服消炎药5-7日,为何医院没有出示处方和清单;查处“肖某”“江某”两人在广大口腔职位与资质。

  三、2019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到广大口腔及广大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患者病案材料,并分别作出《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因广大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其发出《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当场记分通知书》【编号:〔2019〕年第(092)号】。

  四、2019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广大口腔护士江某、徐某、广大口腔医师肖某及广大医院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黄某、药师邝某、检验师林某、口腔科医师魏某进行询问,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五、2019年12月6日及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先后对广大口腔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向广大口腔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就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问题进行整改,并对其发出《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荔卫医罚告〔2019〕1030号)。

  六、2019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就上述第五点广大口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问题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卫医罚告〔2019〕1030号),予以罚款2500元。

  七、2019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向广大医院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荔卫医罚告〔2019〕1031号)及《卫生监督意见书》两份,要求其就存在的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病历记录未及时完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问题进行整改。

  八、2020年1月6日,被申请人向广大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卫医罚告〔2019〕1031号),对其使用一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

  九、2020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出《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8号),告知其因本案情况较为复杂,依法延长办理期限。

  十、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24号),答复函主要载明:1、关于广大口腔明知家属反对手术情况下未经家属签名为患者手术的问题,经查未发现其存在违反规定行为;2、几次病历不同是由于后续有资料补充,没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患者病历资料,暂未发现病历书写内容存在不一致情况及病历作假,关于病历签名自己是否一致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建议至有关机构判定;3、被申请人认定广大口腔保管病历没有违反有关规定;4、经查,血常规检验结果时间为五分钟左右,其他项目在半小时内出结果,患者的检查有《广州市官大医院检验报告单》的检验结果,关于检验结果是否真实属于医疗技术及一起质量问题,建议至有关机构进行判定;5、患者经治医师根据提供的检验报告单等评估患者情况良好后进行手术,患者检验结果是否能进行手术属于医疗技术问题,建议至有关机构判定;6、患者手术当天未做其他消炎处理,2019年10月16-18日在广大医院输液三天,但广大医院违法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魏某开具处方、不按规范进行病历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管理,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7、经查,肖某医师评估患者情况后进行拆线处理,由于患者当时体位为坐位,上颌门牙舌侧线头太深,为避免患者疼痛故未拆该线,拆线后见患者愈合情况良好无需消炎处理,关于患者在陆军医院住院期间肖某为患者进行拆线行为依法需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后再做答复,关于拆线后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及至今留一条线未拆除问题属于医疗技术范畴,建议至有关机构判定;8、拆线后是否需要检查消炎属于医疗技术问题,建议至有关机构判定;9、经查,患者病历只有一份原件,由广大口腔保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章从何来建议向公安部门咨询,病历内容暂未发现作假,病历中主诉及既往病史是否真实暂无法判定;10、经查,广大口腔和广大医院均为被申请人核发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患者种牙手术在广大口腔进行,收费均由广大口腔收取,其中在广大医院输液的费用在广大医院收取;11、因复诊卡是告知患者的注意事项,并非就诊记录,故医方没有处方和清单;12、经查,肖某与江某均具有合法资质,但江某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该答复于2020年2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出给申请人。

  十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24号),委托杨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十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三、因本案投诉内容较多,案情复杂,需延长审查期限,本机关于2020年6月4日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穗卫行复〔2020〕9号),决定延长本案审查期限30天,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24号)、《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8号)、《收取患方所交材料回执》、《受理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5号)、患者病案材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申请人投诉材料、付某询问笔录2份、江某、肖某、徐某、黄某、邝某、林某、魏某的询问笔录、患者病案材料、《现场笔录》2份、《受理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5号)及送达回证、《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当场记分通知书》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8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24号)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另查明:

  关于患者昏迷住院期间,广大口腔医务人员未经“陆军医院”医务人员同意私自为患者拆线导致其病情恶化、至今仍留一条线没有拆除及拆线后没有做检查与消炎处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请示对肖某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判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回复,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在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属整个诊疗活动的一部分,应当由被申请人查处答复。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进行调查。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广大医院、广大口腔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本案中,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0年1月31日向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8号),告知其延长期限30日后,就该三次投诉统一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涉案答复,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三、关于广大口腔明知家属反对手术情况下未经家属签名为患者手术的问题,经查患者2019年10月4日与广大口腔签署的《人工种植牙知情同意书》、《广州广大口腔种植牙病历》及2019年10月5日签署的《拔牙知情同意书》等病案材料,均有患者本人的手写签名。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医疗纠纷中,由于未出现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情况的法定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向患者本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未发现广大口腔存在手术不用家属签字问题的答复,并无不当。

  四、关于患者在广大口腔就诊时,其提供的病历每页签名字迹不同,提供三次病历给家属的内容不一样,是否作假的问题。申请人在投诉时虽向被申请人提供其持有的患者病案材料,但未具体指出三份病历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被申请人在调查时也未针对广大口腔三次提供给申请人的病历进行比对,答复中未完整说明其存在不一致的各项具体内容,即认定广大口腔不存在作假行为,属于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病历签名字迹不一致问题,属于专业技术范畴,被申请人指引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五、关于患者没有医院提供的病历,院方收藏患者病历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患者《人工种植牙知情同意书》,第六条载明“同意病历交由医疗机构托管”的内容,且该同意书载有患者本人的手写签名。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被申请人作出认为广大口腔保管患者门诊病案材料没有违法的答复,并无不当。

  六、关于广大口腔有没有患者的主诉病史、术前是否检查身体、检验结果是否作假、检验单显示六分钟做完抽血等检验、检验结果多项指标严重偏低仍为患者进行手术的问题。经查,患者《检验报告单》血常规检验结果时间为五分钟左右,但未见被申请人提供患者其他检验项目所需时间的相关调查材料,属于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主诉病史及检查结果是否真实、检验指标过低是否可以进行手术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涉及医疗技术范畴及仪器质量问题,据此作出指引答复并无不当。

  七、关于患者手术后是否有给患者开处方打针消炎及药物消炎的问题。经查,患者手术当天未做其他消炎处理,但2019年10月16日复诊时广大口腔指引患者到广大医院就诊输液消炎,患者于2019年10月16-18日期间在广大医院输液3日。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为患者开具处方打针消炎的广大医院医师魏某存在未取得处方权违法开具处方的行为,广大医院存在病历资料、处方或其他医疗文书管理不规范问题,依法向广大医院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关于广大口腔术后没有为患者进行消炎处理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问题,属于医疗技术范畴,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妥。

  八、关于患者昏迷住院期间,广大口腔医务人员未经“陆军医院”医务人员同意私自为患者拆线导致其病情恶化、至今仍留一条线没有拆除及拆线后没有做检查与消炎处理的问题。经被申请人核实,其管辖区域内无“陆军医院”,医师肖某是否存在进入该医院私自为患者拆线行为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畴,需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后再做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请示并根据本机关回复进行处理。关于拆线行为是否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及拆线后没有做检查与消炎处理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问题,属于医疗技术范畴,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妥。

  九、关于广大口腔印章从何而来、有门诊印章为何没有门诊病历、没有病历可以直接拔牙种牙及医院出示主诉及既往史作假的问题。经查,患者同意由广大口腔保管其病历,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与原件经比对证明内容一致,暂未发现病历作假问题,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并无不当。关于广大口腔公章的由来,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管辖范畴,其据此答复并无不当。关于患者主诉及既往病史,门诊病历中显示有患者“黄某良”的签名,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签名作假及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暂无法判定主诉及既往病史真实性的答复,并无不妥。

  十、关于四份收费清单印章不同、患者手术在广大医院还是广大口腔进行的问题。被申请人答复称患者种植牙手术于广大口腔进行,2019年10月16-18日的输液于广大医院进行,故收费清单的印章分别加盖广大口腔印章及广大医院印章。被申请人根据患者的病案材料、收费收据综合认定患者种植牙手术于广大口腔进行,并以此作出答复并无不妥。

  十一、关于患者病历中注明口服消炎药5-7日,但未见处方和清单的问题。经查患者病案,其中未见载有“口服消炎药5-7日”的内容,仅在广大口腔提供给患者的《种植牙术后须知》中载有前述内容,但该须知不属于病历或处方,也不是就诊记录,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

  十二、关于要求查处“肖某”“江某”职位及资质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该两名医护人员均持有合法执业资质,但未见被申请人提交任何与该两名医护人员有关的执业资质证明,属于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的《补充材料》,要求调查广大医院的问诊医生是哪一位、检验者“林某”是否代替黄某良签名、广大医院没有病历显示问诊经过、广大口腔的病历复印件没显示问诊内容、魏某没有处方权开具消炎注射液危害患者生命等内容,未包含在申请人本次投诉内容中,也不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关于申请人要求“严查荔湾区卫生健康局不负责任,不公正,不公平,严重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的问题,非复议机关职权范围。

  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24号)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答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20〕24号)中第二、四、十二项的答复。

  三、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前述撤销的答复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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