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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2号)

时间:2020-03-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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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顾湘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3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告知书。请求根据来自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证据和证据时间分析,做假医生郑某利用医疗手段致使陈某老兵死亡的医疗事故。请求对死者陈某生前在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住院期间头颅CT照片作进一步鉴定(陈某虽无辜死亡,但他生前拍的头颅CT照片是不会改变的,不会说话的该CT照片可证实陈某有没有脑梗死脑梗死病况?)。请求责成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给受害方死者陈某家属赔偿。

  本机关查明:

  一、患者陈某(下称“患者”)于2019年4月22日因“双下肢无力1年余,加重伴精神差3天”入住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下称“广钢医院”)内科二区,入院诊断为“1.脑梗死2.帕金森病”,于2019年5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脑梗死2.帕金森病3.尿路感染4.L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

  二、2019年5月5日,广钢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字号0082992),载有患者“主要诊断:1、脑梗死 2、帕金森病 3、尿路感染 4、L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的内容,医生签名处载有郑某的手写签名。

  三、2019年6月17日,广钢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姓名为陈某,死亡日期为2019年6月17日,死亡地点为广钢医院,死亡原因为重度营养不良。

  四、2019年6月20日,广钢医院再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字号0084187),载有患者“主要诊断:1、脑梗塞 2、帕金森病 3、尿路感染 4、L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的内容,医生签名处载有郑某的手写签名。

  五、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我委反映广钢医院存在相关问题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主要内容为:1.(死者)陈某于2019年4月22日因脚小脚感染到广州市广钢医院外科诊疗后入院,住二楼二区内科,郑某是主治医生。陈某是2019年5月5在广钢医院出院回穗康颐养院,每天吃完颐养院分配的饭量。2019年约5月20号双眼闭,慢慢不吞饭,于2019年6月17号死亡。死亡证上注明(重度营养不良)。2.陈某离世后,家属复印了广钢医院陈某住院期间的验单、CT照片、医保局收费结算单,足以证实郑某在医疗中做假。导致陈某死亡。3.死亡何家属与郑某不相识,只是脚有病,到广钢医院求医,郑某为什么要做假?4.死者陈某一生没有慢性病,一生只看病40次,入院当日血压126/78。5.郑某做假称陈某脑梗塞脑梗死,根本不是事实。6.请求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事实真相,责成广钢医院给死者赔偿。补充:陈某住院期间CT照片,家属曾到军医大珠江医院证实只是脑萎缩,并没有其他病因。我委将申请人投诉事项及相关材料转由被申请人处理。

  六、2019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广钢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患者陈某的住院病案,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该院医务科副科长何某、患者经治医生郑某、护士古某和李某分别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提供患者住院病案等材料。

  七、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答复函主要载明:(一)关于陈某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5日在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住院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城职)》不一致问题,《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城职)》呈显的内容和格式不一致并不能说明医院医生做假。(二)关于陈某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5日在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住院的病历造假问题,暂未发现造假情况。关于病历材料中“脑梗死”、“脑梗塞”诊断是否准确,被申请人未收到信访材料中提及的“军医大珠江医院”有关资料,由于涉及医疗技术问题,建议申请人至有关专业机构判定。至于死亡证“重度营养不良”的诊断是否合适,由于涉及医疗技术问题,建议申请人至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判定。(三)关于陈某在广钢医院2019年5月5人出院那天,家属向郑某要CT照片,郑某搪塞,住院没有照片的,我们也是在电脑中看的问题,广钢医院已将陈某的CT片重新打印给申请人。(四)关于郑某与穗康颐养院人员共同谋杀陈某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五)关于陈某在穗康颐养院居住期间服务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向民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六)关于赔偿问题,建议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解决。该答复函于2019年 11月27日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申请人。

  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九、2020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证据为证: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信件、《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病人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心电图报告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城职)》、《CT诊断报告单》、《首次护理记录单》、《补充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了《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汪某提出行政复议的答复》、《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何某、郑某、古某和李某《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患者陈某住院病案、《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字号0082992)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广钢医院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广钢医院对患者陈某住院病历造假问题,经查患者住院病案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均明确载有患者诊断有脑梗死、帕金森病的内容,且患者2019年4月23日的《CT诊断报告单》诊断意见中载有“考虑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内容,《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病人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首次护理记录单》、《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与前述病案记录中的诊断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并不能认定广钢医院存在篡改或伪造病历的行为,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关于院方诊断是否正确及患者死亡原因是否正确、CT照片是否与CT报告吻合等问题,属于医疗技术范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至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及判定的答复,并无不当。

  三、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城职)》不一致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结算单》不属于住院病案,只是用于结算和报销费用。经对上述两份结算单对比后可以看出,两份结算单的总费用、医保支付金额、个人支付金额均一致,广钢医院提供给申请人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城职)》未写明“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不能判定存在医生造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四、关于广钢医院医师郑某搪塞不给CT照片问题,经询问该院工作人员,医院已将CT照片重新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无证据证明广钢医院存在上述问题。故,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

  五、关于广钢医院医师郑某与穗康颐养院人员谋杀陈某、陈某在穗康颐养院居住期间服务问题,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指引并无不妥。

  六、关于申请人要求广钢医院赔付相关费用的问题,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指引申请人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适用正确,并无不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对象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是否规范合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请求对死者陈某生前在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住院期间头颅CT照片作进一步鉴定(陈某虽无辜死亡,但他生前拍的头颅CT照片是不会改变的,不会说话的该CT照片可证实陈某有没有脑梗死脑梗死病况?)。请求责成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给受害方死者陈某家属赔偿”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荔卫信访函〔2019〕13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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