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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1号)

时间:2020-03-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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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罗某投诉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白云区东仁医院事项答复书》(穗卫群〔2019〕568号)并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

  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对本的投诉作出答复,因为白云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本人投诉不认真实施调查,而用不合理词句,就医期间跌伤病人,为什么还要患者及家属加强住院安全教育?病人住院内医生及护工该负责任。罗某英住院期间前后连续跌伤病人多次,请问医院开是医病人,还是用来跌伤病人再更好医人为了生意?白云区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康复四科和白云区东仁医院已存在承包科室。

  本人不服,现要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调查处理权限及《答复》送达情况

  根据《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市下移行政执法事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穗卫监督〔2016〕24号)相关要求,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广州东仁医院的行政执法事项已下移至我局承担,由我局负责行使监督管理权。

  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收到贵委《信访事项转送函》(穗卫群〔2019〕568号),经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回复》,并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EMS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所提患者罗某英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住院期间摔倒的问题

  2019年11月27日,经我局前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了解,患者罗某英2017年12月20日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住院期间摔倒导致下肢胫腓骨骨折的情况属实,根据我局现场所查病例显示,患者罗某英在自行下床时不慎从床上跌到。2018年11月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罗某英伤残鉴定结果为:“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现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3.33%,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双方于2019年10月28日进行协商,但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因此,我局建议申请人循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二、关于申请人所提患者罗某英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摔倒的问题

  2019年12月5日,经我局前往广州东仁医院了解,申请人因患者罗某英右踝关节肿胀,怀疑于2018年8月29日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再次摔倒,据院方解释,事发当天应为2018年8月28日,申请人反映问题后院方安排了患者进行DR检查,根据我局现场所查患者罗某英病例,2018年8月28日DR片结果显示为“右胫腓骨远端呈骨折后畸形愈合改变,右踝关节间隙模糊变窄,关节面强化改变”,院方表示该结果应为陈旧伤,由于该情况属于医疗技术范畴,我局暂无法查实患者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有摔倒情况。

  三、关于申请人所提患者罗某英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被殴打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所提患者罗某英于2019年6月5日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被殴打。经核实,2019年6月5日,因患者家属发现患者右大腿内侧有一块瘀斑,怀疑是被打所致,当天,经医患双方共同查看医院监控,未发现有患者被打画面。由于监控视频内容仅能保存一个月,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前往广州东仁医院时视频已被覆盖,因此暂无法查实患者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被殴打。此外,若申请人认为患者罗某英遭院方人员殴打,应当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

  四、关于申请人所提患者罗某英在广州东仁医院2019年8月住院期间多收费的问题

  经核实,广州东仁医院为非公立医院,根据《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有关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经现场核查收费清单及相关病例,患者于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27日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自费项目合计为776.59元,院方表示相关的收费情况已向申请人告知。我局暂未发现广州东仁医院存在为患者罗某英提供诊疗服务时超出已提供诊疗科目、数量的多收费行为。

  此外,经核查病例,患者2019年8月期间并未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就诊。

  五、关于申请人所提杏缘公司的相关问题

  经现场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及广州东仁医院的康复医学科为医院设置科室,科室相关医护人员执业地点均注册在本医院,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均由医院统一管理,暂未发现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广州东仁医院与杏缘公司存在承租关系。关于杏缘公司的经营范围,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我局已建议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六、关于申请人所提护工无资质的问题

  目前暂无对医院的护工有资质要求的规定,我局已要求涉事医院加强对护工从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综上所述,我局对于申请人所提事项已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17年12月14日,申请人姐姐罗某英(下称“患者”)于因“反复双膝关节疼痛4年余,加重伴双下肢拘紧2周”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下称“金沙洲医院”)康复四科住院治疗。2017年12月20日,患者因跌倒致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患者于2018年1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双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3.左跟骨骨折4.急性支气管炎5.颈椎病6.精神发育异常7.胃肠积气”。

  二、2018年6月5日,患者因“右下肢疼痛伴活动障碍5月余,加重3天” 到广州东仁医院(下称“东仁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9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侧胫腓骨下段骨折;2、左侧跟骨骨折;3、双膝骨性关节炎;4、颈椎病;5、重度骨质疏松;6、智力低下”。其中, 2018年8月28日,患者在该院行右踝关节正侧位片,结果示“右胫腓骨远端呈骨折后畸形愈合改变。右踝关节间隙模糊边寨,关节面强化改变,请结合临床。”

  三、2018年11月28日,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罗某英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现遗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3.33%,评定为十级伤残。

  四、2019年5月29日,患者入住东仁医院治疗,于2019年6月24日出院。

  五、2019年7月18日,患者因“右下肢活动障碍1年余,加重伴疼痛3天”到东仁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患者于2019年8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2.左侧跟骨骨折3.双膝骨性关节炎4.颈椎病5.重度骨质疏松6.智力低下”。

  六、2019年10月11日,申请人向我委反映金沙洲医院、东仁医院存在相关问题,具体内容为:“因为2017年12月20日在金沙洲医院住院将患者右脚骨折,经法医评定十级伤残,金沙洲医院十九楼康复科没有赔偿,只由本人出费,并且转罗某英在他们所成包医院后,乱收费。特别是白云区东仁医院再次跌伤(2018年8月29日),2019年6月5日并且在医院被打。8月份收费746元疑存在多收费。杏缘公司是护工无资质在广州市承包医院乱收费,杏缘公司是承包金沙洲医院的。”我委于2019年10月14日将该事项转被申请人处理。

  七、2019年10月20日,东仁医院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罗某英信访事件的调查说明》、《关于“2019年6月5日罗某英‘被打’事件”的说明》、《关于“2019年8月28日罗某英‘摔倒’事件”的说明》、患者经治医师的资质证明、患者住院病案(部分)、《罗某英2019-7-18至2019-8-27期间自费明细》、患者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八、2019年10月29日,金沙洲医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罗某英信访文件的回复》,并提交了该院与医护人员资质证明、患者住院病案(部分)、该院于2016年10月28日与患者经治医师凌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该院于2016年11月1日与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该院于2017年12月1日与广州康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陪护服务协议书》。

  九、201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函主要载明:(一)患者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住院期间摔倒问题,被申请人要求涉事医院加强对生活自理能力差患者的护理,对住院患者及家属加强住院安全宣教,进一步完善相关防护措施。关于与医院就患者摔伤的赔偿问题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建议循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二)患者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摔倒问题,暂无法查实患者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有摔倒情况。(三)患者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被殴打问题,暂无法查实患者在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期间被殴打。(四)广州东仁医院2019年8月收费问题,暂未发现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广州东仁医院存在乱收费行为。(五)杏缘公司的相关问题,暂未发现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广州东仁医院与杏缘公司存在承租关系。杏缘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六)护工无资质问题,目前暂无对医院的护工有资质要求的规定,被申请人要求涉事医院加强对护工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及管理。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19年12月12日送达申请人。

  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十一、2020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证据为证: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两份《投诉》、微信截图、两张名片的相片、《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出院记录》、《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东仁医院《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广州东仁医院出院小结》、《报警回执》、广州市杏缘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患者《残疾人证》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了《信访事项转送函》(穗卫群〔2019〕568号)、《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访登记表》、《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邮寄送达凭证、患者住院病案、金沙洲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凌某、黎某、尹某等人的执业资质材料、《劳动合同》2份、《关于罗某英信访文件的回复》、东仁医院《DR报告书》、患者部分住院病案、《住院医保病人自费项目签字同意书》、《罗某英2019-7-18至2019-8-27期间自费明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广州东仁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刘某、刘某慧、邓某、吴某资质证明、《关于罗某英信访事件的调查说明》、《关于“2019年6月5日罗某英‘被打’事件”的说明》、《关于“2019年8月28日罗某英‘摔倒’事件”的说明》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根据《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衔接省下移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卫政法〔2016〕2号)和《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省市下移行政执法事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穗卫监督〔2016〕24号),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和广州东仁医院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患者在金沙洲医院住院期间摔倒问题。患者住院病案中有关于不慎跌倒致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的记录,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认定该情况属实。关于申请人要求医院赔偿问题,申请人已经和医院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申请人未申请行政调解,赔偿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循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回应“要求医院加强对生活自理能力差患者的护理,对住院患者及家属加强住院安全宣教,进一步完善相关防护措施”,是针对医院提出要求,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并无不当。

  三、关于患者在东仁医院住院期间摔倒的问题。经查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患者住院病案中并没有摔倒的相关记录,申请人也未提供患者摔倒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认定暂无法查实申请人反映的相关情况,并无不当。

  四、关于患者在东仁医院住院期间被殴打的问题。由于经双方查看医院监控后发现监控视频内容已被覆盖,且申请人暂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东仁医院存在殴打患者的情形,被申请人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五、关于广州东仁医院2019年8月收费问题。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与东仁医院签有《住院医保病人自费项目签名同意书》,结合患者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自费明细》等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暂未发现广州东仁医院存在乱收费的问题,并据此答复申请人,并无不妥。

  六、关于杏缘公司护工无资质及该公司经营范围、与金沙洲医院及东仁医院关系的问题。经查,现行法律法规暂无关于护工资质的规定。经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陪护服务协议书》等材料,暂未发现金沙洲医院、东仁医院与杏缘公司存在承包关系,且申请人未提供金沙洲医院、东仁医院与杏缘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并无不当。

  七、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提及的凌某索要患者钱财、白云区卫生局包庇金沙洲医院、广州东仁医院等问题,申请人在投诉时并未提出,不在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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