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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19〕33号)

时间:2020-02-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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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卫行复〔2019〕33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罗某投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非法收治非精神疾病患者等事项调查情况的回复》(以下称《回复》),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5日所做的回复,责成被申请人对案涉白云心理医院的医疗行为重新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白云心理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回复称其卫生监督员在白云医院对申请人收治的现场查看病历时看到复议申请人行为异常,还不时称“要杀害自己的某个子女”是杜捏的天大谎言。

  罗某锋为达到侵占复议申请人财产的目的强行将身体健康年逾80多岁申请人从增城区某路13层楼附近楼下捆绑至白云医院,以申请人身患精神病为由强行交由白云医院所谓的“留医治疗”的事实绝对真实。申请人清楚地记住被捆至白云医院时绝对没有向白云医院提供有所谓的原始病历,在被迫留医的现场也仅有的是白云医院的医生、护士及罗某锋,并非有所谓的卫生局监督员在场,白云医院在对申请人的收治留医的现场并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对申请人有简单、单独的聊天谈话记录,完全是按照罗某锋意见采取暴力留医方式对申请人留医的,白云医院是直接对申请人捆绑了近11小时才对申请人松绑的。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

  被申请人以白云医院原始监控录像资料灭失为由,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云医院有对申请人捆绑11个小时,也不能证明白云医院有对申请人收治行为是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是严重渎职或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申请人认为即使未有监控录像资料,被申请人也可通过独立地向白云医院包含但不限于当时在职的,现已离职的所有医护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在时外聘的护工,现在不在该院服务的护工)询问,同时也可委托公安机关查询所谓的主治医生刘某与罗某锋的电话、微信聊天记录等来查明白云医院应罗某锋要求对申请人以精神病来非法收治的行为。进而依法对白云医院予以处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严重渎职、行政不作为,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件未严肃认真处理,涉嫌纵容白云医院违法行医,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有鉴于前述,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对本案予以正确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调查处理权限和《回复》送达情况

  按照《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市下移行政执法事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穗卫监督〔2016〕24号),广州白云心理医院的行政执法事项已下移至我局承担。

  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经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回复,并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所提“对非精神病患者实施精神病治疗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项

  经我局对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及相关医护人员进行核查和询问,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包括精神科,相关医护人员刘某、马某、张某、孙某、叶某、李某等人均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和执业证。经询问,2017年5月29日,罗某锋(申请人儿子)将申请人送至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入院治疗,院方出具了罗某锋签署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及《保护性约束告知书》。我局于现场查看申请人病历记录,病例中显示申请人行为异常,并不时称“要杀害自己的某个子女”等。该医院门诊拟以“器质性精神病”收治入院,申请人的入院诊断为“器质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样障碍”。如果申请人对该医院诊断结论有异议,应当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该情况我局已于《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因此,我局暂未发现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存在对非精神病患者实施精神病治疗的行为。

  三、关于申请人所提“医生和保安员将申请人捆绑在床上长达11小时”的事项

  经询问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主诊医生刘某和护士李某,两人均表示由于时间久远,对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具体情况已记不清。据刘某反映,医院装有监控,如没有特殊情况,监控录像资料不会保存的。我局现场查看了该医院监控室录像,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录像资料已被覆盖,故无法核实。根据调查情况,鉴于我局无法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且院方出具了申请人子女签字的《保护性约束告知书》,因此,暂无法认定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存在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广州白云心理医院“违反医学伦理道德”的问题

  经查,暂无证据显示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对申请人实施诊疗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据证明该医院存在违反医学伦理道德行为。该情况我局已于《回复》中告知申请人。

  五、关于申请人所提其儿子罗某锋将其“捆绑强行送医院治疗”的行为和目的。

  由于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我局已在《回复》中建议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反映。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所提事项已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恳请贵委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19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心理医院)违反医学伦理道德,对非精神病患者的申请人实施精神病治疗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该院对申请人予以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具体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的二儿子罗某锋为达到阻止申请人再婚及瓜分侵占申请人财产的目的,于2017年5月29日将申请人捆绑至白云心理医院,以申请人身患精神病为由强行将申请人羁押留置至该院就医。白云心理医院为获取利益答应且配合罗某锋要求,当天晚上由值班医生和保安再次将申请人捆绑在床上11个小时。白云心理医院违反医学伦理道德,为了利益对非精神病患者的申请人实施精神病治疗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健康权及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是非法的医疗行为,应受到制裁,请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查处。

  二、白云心理医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包括精神科。

  三、2019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白云心理医院进行现场调查,调取申请人的住院病历及经治医师刘某等和护士李某等的执业资质。经治医护人员刘某等人均持有相应的精神科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执业地点均为白云心理医院。

  四、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分别对经治医师刘某和护士李某进行询问调查,两人均表示因时间太长,记不清申请人的治疗过程,以病历记录为准。

  五、申请人的住院病历中有《非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显示签名为“罗某锋”,关系为“父子”,时间为“2017年5月29日”;有《保护性约束告知书》,内容包括家属对保护性约束表示理解,且同意选择保护性约束治疗,告知医生为“刘某”,家属(监护人)签名为“罗某锋”,时间为“2017年5月29日”。申请人《入院记录》中病史提供者为“罗某锋”,入院诊断为“器质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样障碍”,入院记录中申请人的病史显示内容包括“还不时称要杀了自己的某个子女”;2017年7月6日《出院记录》中显示出院诊断为“1.器质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样障碍;2.脑萎缩;3.脑缺血灶(原因待查)”。

  六、2019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投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非法收治非精神疾病患者等事项调查情况的回复》,并于2019年12月3日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投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非法收治非精神疾病患者等事项调查情况的回复》,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八、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了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证据为证: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投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非法收治非精神疾病患者等事项调查情况的回复》《投诉举报信》以及照片4张。

  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罗某投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非法收治非精神疾病患者等事项调查情况的回复》、EMS快递单及送达记录、白云心理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医护人员资质、刘某和李某《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非自愿住院治疗之情同意书》、《保护性约束告知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本机关认为: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根据《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衔接省下移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卫政法〔2016〕2号)和《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省市下移行政执法事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穗卫监督〔2016〕24号),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白云心理医院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综合分析后于2019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于2019年12月3日送达,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白云心理医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包括精神科,该院可以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申请人的经治医生刘某、马某等人和护士李某等人均持有精神科执业资质,执业地点均为白云心理医院,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被申请人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资质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申请人由其近亲属(儿子)送到白云心理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由其子罗某锋签署《非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因申请人儿子罗某锋提供病史时提出申请人存在“还不时称要杀了自己的某个子女”的行为,白云心理医院将申请人留院,并指派精神科医师刘某对申请人进行检查后在《入院记录》中作出“器质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样障碍”,收治程序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该诊断有异议,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未见有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材料。白云心理医院作出的精神障碍诊断是否正确,是否达到收治条件,属于医学技术范畴,因此,被申请人将调查的申请人入院情况告知并建议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并无不妥。

  五、关于申请人儿子罗某锋是否强行捆绑申请人送至医院,不属于卫生健康部门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公安部门反映并无不妥。

  六、关于申请人反映白云心理医院的医生将其捆绑在床上11小时,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申请人儿子罗某锋签署了《保护性约束告知书》。而在申请人的住院病历中并无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相关记录,经询问接诊的医生及护士,均表示时间太久对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以病历记载为准。该院的监控录像由于时间久远已经被覆盖。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据中虽然显示其双手出现类似淤青的情况,但不能证明淤青是由于医院捆绑所致还是其亲属送医时所致,不能认定医院存在捆绑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在经过调查后认为暂无证据显示白云心理医院存在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无不妥。

  七、对于申请人提出白云心理医院违反医学伦理道德问题,经过被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相关违反行为,告知申请人暂无证据证明该院存在违反医学伦理道德行为并无不妥。

  八、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公医医药费不能报销、其儿子为争财产捏造病史等问题,申请人在投诉时并未提出,也不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罗某投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非法收治非精神疾病患者等事项调查情况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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