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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法知识问答

时间:2022-04-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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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5月9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于 2011年1月8日修订。

  一、国家制定《条例》目的是什么?

  国家制定《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相关条文:第一条。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哪四类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相关条文:第二条。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遵循的方针和处置原则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相关条文:第五条。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相关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专业技术机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相对人有哪些义务?

  《条例》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

  六、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条例》明确,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条文:第三十八条。

  七、关于动员社会力量防治传染病有那些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相关条文:第四十条。

  八、对传染病及时采取的“四早”措施怎么规定的?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相关条文:第四十二条。

  九、被采取隔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条例》明确,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相关条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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