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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指引之五】广东省儿童福利机构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时间:2020-03-09 来源:广东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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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各儿童福利机构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前评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机构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复工复产后疫情在儿童福利机构范围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结合本地分级情况,组织落实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四、健康风险判定标准

  高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其他需要纳入高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中风险人员,指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实施居家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人;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其他需要纳入中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低风险人员,指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高风险、中风险人员以外的人员。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

  儿童福利机构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做好复工前准备工作。

  各儿童福利机构在复工复产前分批次开展全体员工知识培训(包含单位所有后勤工作人员),对不同岗位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同时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包括防护、消毒等用品,对每个员工做到“八个一”:一个健康档案,一测体温,一戴口罩,一设观察室,一致电(发现发热者致电医疗机构),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

  (三)人员健康管理。

  1.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安排专人对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儿童进行体温监测,每日实行晨检和晚检,如出现发热(>37.3℃)、咳嗽、乏力等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就医排查,并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落实员工分类管理。对返工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来自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的人员,需通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社区或单位指定的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14天。其他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可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相关机构和社区负责对高风险人员进行严格管控。对于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自抵粤开始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中风险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对于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3.加强防控知识宣教。用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视频播放等多种方式(不可聚集性学习),加强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宣传普及,引导儿童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学会正确的洗手方法,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4.建立进出人员登记制度。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尽可能减少不必要人员的访视。所有人员进入福利机构前进行体温监测,异常者(>37.3℃)不得入内;减少后勤采购人员等物资采购频次,尽量采取送货上门等方式。

  5.发挥医务室的作用。注意配备相关药物、各类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洗手液、消毒工具、消毒剂等。

  6.鼓励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心理调节,了解受疫情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正面宣传教育,疏解儿童的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7.合理控制人员密度。充分利用福利机构内空间,合理控制居住房间、活动室、盥洗室、洗浴间、游戏区、图书阅览区、办公区等区域内护理人员和儿童数量,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

  8.设置隔离观察室。儿童福利机构内应设置隔离观察室,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儿童福利机构下风向。

  (四)做好个人防护。

  1.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1)加强手卫生。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或用有效的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触碰眼睛。

  (2)个人佩戴口罩。工作人员应当佩戴防护口罩,在护理儿童和婴幼儿的时候不得摘下口罩。

  (3)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不要对着儿童和婴幼儿打喷嚏、呼气。如果咳嗽和打喷嚏时,要用纸巾捂住口鼻,如果来不及须用手肘捂住口鼻,然后再清洗手肘。另外,应先丢弃捂住口鼻的纸巾再洗手。

  2.儿童个人防护。

  (1)尽量佩戴口罩,引导儿童在集体活动时正确佩戴口罩。

  (2)儿童出现以下情况必须洗手:吃东西前、上厕所前后、从户外进入室内、玩玩具前后、玩耍后、擤鼻涕后、打喷嚏用手遮掩口鼻后、手弄脏后等。

  (3)打喷嚏和咳嗽时应当用纸巾或手肘部位遮蔽口鼻,将打喷嚏和咳嗽时使用过的纸巾放入有盖的垃圾桶内,打喷嚏和咳嗽后应当用肥皂或洗手液彻底清洗双手。

  3.婴幼儿的卫生防护。

  婴幼儿主要是以被动防护为主,即靠护理人员的防护来间接保护婴幼儿。

  (五)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卫生清洁。

  严格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居家和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等要求,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办公区域、儿童活动室、学习室、食堂、宿舍、卫生间、垃圾厢房、隔离区域等重点场所清洁消毒及空调通风系统、电梯等重点设施维护管理。

  六、出现疫情后防控处置措施

  机构内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防控措施。

  (一)工作人员和儿童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在隔离区执行隔离观察。

  (二)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福利机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

  (三)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福利机构的儿童及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新冠肺炎儿童治愈后需返回福利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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