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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普法小贴士《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时间:2024-08-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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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022年,国家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2023年3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母婴保健涉及面广、内涵丰富,许多工作需要各方协同推进。为了规范各方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条例》对相关主体责任进行了规范。

  一是合理界定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该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所称母婴保健服务主要是指为孕产妇、胎儿、新生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同时,以列举方式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表述为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细化了上位法,为日后母婴保健工作的开展、监督、执法等提供了依据。

  二是压实政府部门职责。母婴保健服务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只有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部门之间团结协作才能保证母婴保健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政府职责,从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领导、给予经费支持、扶持欠发达地区母婴保健工作、按规定免费提供母婴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供必要条件,以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母婴保健免费服务项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范了卫生健康部门的主管责任,明确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三是发挥群团协会作用。着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在桥梁纽带、推动促进,沟通协调、监督自律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三款规定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充分调动相关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引导根据自身特点、工作侧重,发挥各自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落实宣传教育责任。为构建多维宣教网络,优化宣教效果,《条例》第五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等主体的宣传教育责任,对如何开展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提出了相应要求,大力普及母婴保健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母婴保健技术,着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母婴保健工作、关爱孕产妇婴儿健康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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