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贴士: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期限的起止时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于2019年5月15日施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会遇到一些困惑,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期限的起止时间”的计算问题。
一、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的起点时间
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困惑:收到申请之日是否包含收到申请之日当天呢?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被申请人就会踩雷,自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期限的起点时间就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释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第一条规定,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起点时间并非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而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且该次日是工作日。
二、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的终点时间
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困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时间,还是予以送达的时间?予以送达的时间又是指直接送达的时间,还是指交付送达的时间?
释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纸质?电子邮件?等)”和“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邮寄?网上获取?自行领取?当场查阅,抄录?等)一般可以分为:
(一)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答复之日,采取直接送达(自行领取)的,就以行政机关作出答复之日为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
(二)如果采取电子邮件送达的,就以网络系统发送之日为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
(三)如果采取EMS邮寄送达的,就以交邮之日为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
其中,(二)、(三)情形的终点时间并非送达成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