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总结了广州市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中好的经验做法,完善了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的制度设计,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急救医疗指挥体系建设。一是增强全市统一指挥调度能力。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接受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指导。二是提高科学调度能力和水平。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国家“120”呼救电话管理有关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和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提高科学调度能力和水平。三是提升应急指挥信息化支撑能力。建立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并推动指挥平台与医院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等应急系统对接。
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是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条例》明确了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的要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探索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与消防救援统筹建设模式,建立健全联合救援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效率。二是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增加对“120”急救网络医院院前急救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等的补贴,建立“120”急救车辆清洗消毒场所,提升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
三、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救治管理。一是创建传染病全链条急救制度。规定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开通急危重症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并接受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二是加强部门联动。规定急救人员途中遇到交通拥堵,或者急救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开展急救等情况,可以请求公安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的协助。
四、构建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一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急救。规定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规定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二是扩大急救培训普及面。规定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政务服务人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参加急救培训。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三是推动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条例》规定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场所经营管理者承担组织培训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义务及未按规定配置、维护保养的法律责任。
附:新修订《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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