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法知识问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5月9日公布施行,并于 2011年1月8日修订。《条例》从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相关条文:第二条。
二、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相关条文:第三条。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处置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相关条文:第五条。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处置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相关条文:第十一条。
五、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宣布为法定传染病的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相关条文:第三十条。
六、专业技术机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相对人有哪些义务?
《条例》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