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法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相关条文:第二条。
二、国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目的?
《条例》于2003年5月9日依据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施行,并于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家制定《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相关条文:第一条。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相关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疫情信息如何发布?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有哪些主要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相关条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六、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条例》明确,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条文:第三十八条。
七、被采取隔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条例》明确,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相关条文:第四十四条。
八、有关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五十一条。
九、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条例》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