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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辅导与重点解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时间:2019-10-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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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控烟监管职责的规定。广州市已于2014年撤销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改为行政区。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变更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变更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变更为“交通运输、港务行政管理部门”;2014年广州市召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市经贸局撤销,变更为市商务委。到2019年,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广州市商务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穗文〔2019〕20号),“原市商务委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商务综合执法职责,划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应核减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8名。”商务局已无执法职能,无法开展控烟执法工作,也无行政处罚权,其执法职能已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控烟宣传教育的规定。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控烟宣传教育是强化社会公众控烟观念、提高吸烟有害健康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进一步凝聚社会对于控烟工作共识、共同支持控烟工作的关键环节。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室内禁烟范围的规定。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场所,本条例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应当着重对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不应当将两者混为一谈。从卫生学角度看,公共场所一般是接纳不特定人群的,供不特定人群使用或者服务的活动场所,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等特性。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孕妇等易受二手烟危害的特定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控烟需求,修订草案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纳入禁止吸烟范围。为了满足人口密集区域的控烟需求,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进一步巩固控烟工作成效,修订草案结合我市控烟监管的实际情况,将公共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的纳入禁止吸烟范围。

第六条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禁止吸烟。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对室内、室外限制吸烟范围进行了明确。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关于餐馆类型的划分标准,将餐馆分为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和小型餐馆四类,其中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的餐馆。结合我市实际,将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馆列为控烟场所,小型餐馆不列为限制吸烟场所。另外,我市已有部分旅馆等设置了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对推进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将这一有效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职责的规定。为了推进控烟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杜绝烟草烟雾对场所人群造成伤害,打造无烟环境。条按照严格落实控制吸烟场所责任的管理思路,明确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在控制吸烟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控烟个人义务的规定。卷烟、雪茄、烟斗这三种的本质都是烟草制品,其燃烧时产生的毒性和危害是一样的。条例把其列明,以明确烟草制品全面受管制。

第十二条  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辅导与解读:公民除了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外,也可以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在“世界无烟日”禁止售烟的规定。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变更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出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孕妇售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对室内、室外控烟范围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罚款金额数的确定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变更为“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吸烟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处罚五十元可以通过简单程序进行处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向未成年人售烟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变更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辅导与解读:本条是关于阻碍执法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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