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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要点说明

时间:2019-10-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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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23号公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下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厕所革命”系列指示的重要举措。是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方面美好生活需要,依法推进实施健康广东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我们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厕所革命”,指出厕所问题不是小事情,是城乡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不但景区、城市要抓,农村也要抓,要把它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推进,努力补齐这块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条例》的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厕所革命”重要指示为指导,全面规定厕所建设标准、提升厕所管理水平、加强农村厕所管理建设、鼓励内部厕所开放、形成文明如厕行为等方面内容,以立法促进“厕所革命”。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变化

《条例》从原有的33条增加至73条,充实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内涵,明确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扩展了环境卫生治理、饲养动物监管、病媒生物防制、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方面的内容。《条例》充实完善了有关协调机制,明确了各方责任,进一步明确爱卫会成员单位、各级政府的职责,对各级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农业农村、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以及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使我省依法推进爱卫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以立法引领推动我省卫生健康保障服务,推进健康广东建设,进一步推动各地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四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安全、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条例》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规定

(一)各类场所负有环境卫生治理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处罚。

《条例》对加强环境卫生治理作出规定。要求禽畜饲养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以及其他可能对周围环境卫生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及设施,其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景区、景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禽只的无害化处理。

《条例》对施工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作出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施工单位违反该项规定,将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清运。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定点收集,统一处理,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二)动物饲养者负有监管责任,未履行饲养动物免疫、防护、粪污处理等责任将面临处罚。

《条例》对加强犬只管理作出规定。要求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违反规定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违反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外,违反该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条例》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

(三)全面规范了公厕、户厕的规划建设管理。

新《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多次重要指示精神,对我省厕所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定,是全国厕所建设管理工作通过立法予以推进的重大突破,对城市及农村的厕所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条例》规定,公共厕所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示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农村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管护制度,落实专人保洁、维护和管理。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宾馆、酒楼、商场等内设公共厕所向公众开放,服务社会。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人流密集的场所,应当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共厕所设施设备,不得乱堆放、乱涂画、乱张贴。

《条例》还规定,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镇村建设规划、居民生活习惯情况等,合理选择地点和模式,避开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农村卫生户厕应当保持清洁、无蝇蛆、无臭,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卫生户厕推广粪肥利用,对不使用粪肥的农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粪液、粪渣等进行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

《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居住的自然村建设与当地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农村厕所污水集中处理。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单位责任制”。

《条例》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控工作进行规定,要求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明确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违反该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违反该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7类场所禁止吸烟。

《条例》倡导吸烟控制,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四)体育场馆室内的观众坐席和比赛区域、健身场所室内的运动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电梯内;(六)根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的临时禁止吸烟区域;(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条例》还规定,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应当远离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吸烟区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区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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