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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普法知识问答

时间:2019-06-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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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于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第709号国务院令,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修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职责的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条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防艾职责有哪些?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哪些学校应开展艾滋病的防治教育?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五、国家对艾滋病的咨询和检测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六、根据《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防艾有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并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七、《条例》在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单位及医疗机构在采集、投料生产或使用血液、血浆过程中有何规定?

上述单位在在采集、使用血液、血浆过程中应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投料生产或者使用。如果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条例》在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方面有何规定?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依照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九、法律如何保护艾滋病病人的隐私?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否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十、艾滋病患者可以从社会获得哪些关怀和救助?

据《条例》,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可获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免费获得艾滋病咨询和初筛检测;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获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可获生活救助。

十一、艾滋病患者有哪些义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十二、如果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如何处置?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并做好医学随访。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十三、对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包括哪些?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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