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五条内容,作为我国首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
一、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
二是通过规范诊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三是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四是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同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机制,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二、内容解读
(一)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精神卫生法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其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二)明确精神卫生工作相关主体职责。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建立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加入心理援助内容,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并且建立了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四)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条件,诊疗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进行了规定,并且强调医疗机构的禁止行为和负有告知的义务。
(五)明确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送治权,规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为了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精神卫生法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治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问题也做了详细规定,并且强调了对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构精神卫生保障体系。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责任;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