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全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3年6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作出修改,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将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该法共九章十八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录。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为方针和原则,预防、消除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颁布的第一部针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卫生大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于2004年8月28日和2013年6月29日分别进行了重新修订,是在总结了应对SARS和禽流感疫情的经验和教训后,又新增了传染病的分型,增强了群众的参与性。疫情的报告和公布制度也更加完善,增强了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尊重群众的知情权,更注重保护传染病病人的个人隐私等等,使该法更加科学和人性化,并且将法律的核心利益提升到了注重保护人权的高度。因此该法的实施对于我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全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