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和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61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函〔2020〕28号)的做法,为做好2020年度我市卫生系列和基层卫生系列(以下简称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人员
(一)在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公共卫生、药学、医技、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申报。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三)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17〕102号),广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由广州医科大学自主组建评委会,实行自主评审,不纳入全市统一申报评审受理范围。自2019年起,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作为省高水平医院重点建设医院,由省下放职称评审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过渡阶段,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2020年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继续委托我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我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区级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申报卫生系列或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但当年不可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和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民营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参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
(五)我市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原有途径申报高级职称,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职称激励的各项政策待遇,程序上与年度正常评审人员同步申报、同步评审、同步公布结果。
二、申报评审专业
(一)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为103个(见附件1)。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且已登记注册,执业类别及范围与申报专业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申报专业应与实践能力考试专业一致。其中,临床医学研究、卫生信息等2个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不作限制;参加统计、信息专业对应级别的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视同于“卫生信息”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我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省统一颁布的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以及省、市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执行。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及卫生信息等3个新增专业执行《广东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和卫生信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按非基层专业途径申报。其他专业按我省现行的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按粤人社规〔2016〕14号文件、穗卫人事〔2018〕6号文件及《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要求(见附件2)执行。
(二)根据穗府办函〔2019〕31号和穗府办〔2020〕16号文件规定,基层卫生紧缺的儿科、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定基层副高级职称,按《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评定工作流程(2020年版)》(见附件3)执行。
(三)对来穗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30周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以博士身份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的,申报时可由个人就继续教育、支援基层卫生工作、在广州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工作等应当完成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其取得我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后至单位聘任前,补充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具体执行情况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记入诚信档案。
(四)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粤人社发〔2012〕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援外医疗队人员申报评审按粤卫〔2019〕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到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专业人才,申报评审按粤办发〔2019〕35号和粤人社规〔2019〕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药物临床试验人员申报评审按穗卫函〔2020〕98号文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时任职年限放宽1年。
(五)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国家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派且援派期1年或以上的我市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自主选择在我市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派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援派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处于援派期间的还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评审时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援派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为有效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援派期间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
(六)由其他职称系列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执行《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
(七)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要求合格,标准为60分,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或非基层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成绩降低5分,由60分调整为55分,有效期内的成绩均适用。对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男满58岁、女满53岁及以上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当年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不限。对于符合粤卫办人函〔2020〕8号文件免于参加实践能力考试条件的援外医疗队员、援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名单汇总表及证明材料由各区卫生健康局或市直、委直属单位于10月19日前报评委办。
(八)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前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工作严格按照《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明确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前对口支援、帮扶、进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人事〔2018〕6号)和粤卫〔2019〕72号等相关政策执行,未完成支援工作或正在支援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情形除外。区属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今年暂不作要求。2014年1月15日之前已经按规定安排支援工作的,以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情况为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视作已完成支援工作:1.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已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或教学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2.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以及其他救灾、援建、国际救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已在受援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九)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需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无2019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且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规范格式见申报系统)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2020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后再确认发证。
(十)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十一)正高级职称申报人须参加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十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激励政策按国发明电〔2020〕10号、粤委办发电〔2020〕22号和粤人社函〔2020〕60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人须结合抗疫工作实际情况和贡献,按要求提交抗疫表现、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由高评委会进行综合评议。
四、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
(一)非基层专业申报评审进一步突出临床能力业绩导向。
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含口腔、中医)申报人,申报时填写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患者病案号(住院号)20个,系统随机抽取5个(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按要求扫描上传抽中的5份病案。
不设病床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临床类专业(含口腔、中医)以及公共卫生、药、技专业申报人,提交任现职以来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每篇专题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
护理专业申报人,申报时扫描提交任现职以来解决护理疑难复杂问题、完成相应难度护理技术操作(如气管切开病人吸痰、PICC管植入和护理等)的相关材料5份,材料形式可结合单位和个人工作实际,在护理个案报告(规范格式见申报系统)、护理重点查房记录、护理门诊病历、护理技术操作记录中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材料须完整、可溯源,同时应附相关佐证材料,如病案、有临床意义辅助检查单、护理记录单、健康教育单、医嘱单、治疗照片、出院随访或延续护理服务单等。
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及卫生信息等专业不作要求。
(二)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到。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须提供全文中文译文。我市评委办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高评委会进行综合评议。
(三)申报人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四)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评委会(含有关单位自主组建的评委会)免征职称评审费(含评定、论著鉴定、答辩费);免征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所需相关经费。
(五)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行为追究责任。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
结合本系列评审工作的特点,申报人须同时填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社申报系统”)和“广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卫生申报系统”)。其中人社申报系统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17:00。卫生申报系统受理申报人填报个人信息、上传有关资料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26日24:00,申报人须对照拟申报专业的资格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0年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分类上传,并于截止时间之前将数据提交至单位,逾期不接受补报。上述两个系统填报信息和上传的材料须保持一致。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申报材料相关要求和表格可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考试评审”栏目中下载。
申报人应保证所填网上信息和所提交纸质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同时视情形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8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盖章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各单位应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并在召开评价会议前公布单位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审核评价小组应对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单位应结合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在获评价会议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申报人中,择优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一览表》和《抗疫工作经历及表现》(以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如有)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复查,做出明确结论。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实后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办。在申报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出现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评委办。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相应表格加具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单位须于11月8日24:00前完成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区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申报材料实行前置审核。区主管部门要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11月13日24:00前完成两个申报系统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四)纸质材料受理
受理市直、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纸质材料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0-11日,受理各区纸质材料的时间为11月16日,逾期不再受理。受理地点:广州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职称审理部(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34号102室)。各区卫生健康局、各单位受理下级纸质材料的时间、地点由各自确定。
附件:1.广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专业一览表
2.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
3.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评定工作流程(2020年版)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请下载附件:1.广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专业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