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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广州考点报名工作计划的公告

时间:2013-03-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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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报名点、各有关单位和考生:

为做好2013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的精神和广东考区有关报考工作的安排以及本考点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本考点有关报考工作计划,公告如下:

 

一、报名、考试日期和时间

1.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

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13227315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1331848,具体报名确认时间安排,请咨询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区卫生局所设的报名点。

2.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37115日(以准考证为准)。

3.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39141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2914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军队考生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军事医学考试均安排在914进行,考试时间:执业医师17:0018:00,助理医师17:0017:30(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资格条件

1.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规定仍执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2. 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规定,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即非今年毕业的在校研究生不符合上述报考规定,不允许报考本年度考试。

3.考点将继续加大查处违规挂靠考试行为的力度。对于违规挂靠考试的考生或机构,如经核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严厉处罚。其中给予考生处罚最高可取消当年报考资格、之后两年内不允许再次报考。

4.如有最新的报考资格规定出台,考点另将及时公告。

 

三、现场报名工作安排

1.现场报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考生所在工作单位统一组织考生报考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报名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考生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材料直接到本考点办公室(西华路534104室)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确认日期统一安排在32747)。

2.各报名点地址、联系电话一览表:

报名点名称

报名受理机构名称

报名点地址

咨询电话

越秀区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发展中心

越秀区正南路6号之一101004

83387836

海珠区

海珠区卫生学校

海珠区赤岗东路201

34363910

荔湾区

荔湾区卫生局医政科

荔湾区芳村大道塞坝路2号之三

81566529

天河区

天河区医学会

天河区员村四横东路132楼(科韵路 琶洲大桥北站旁)

85108307

白云区

白云区医学会

广州市沙河龙岗路64号之一

37234625

黄埔区

黄埔区卫生局医政科

黄埔区大沙地东黄埔区政府内5

82378645

番禺区

番禺区卫生继教中心

番禺区桥东路93

84822157

花都区

花都区卫生局医政科

花都区聚贤街5

86815091

萝岗区

萝岗区卫生局医政科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汇星路81C715

82111376

南沙区

南沙区卫生局医政科

南沙区南沙街环市大道中11号南沙区公共卫生大楼203室医疗卫生管理科

84985589

增城市

增城市卫生局医政科

增城市荔城街文化路11

32855199

从化市

从化市卫生局医政科

从化市河滨南路39

87962901

                            

四、现场报名时所需携带的材料

    1.现场报名时须携带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的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原件后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单位审核公章。报名点须审核考生复印件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公章,原件在审核后退还给考生。

2.考生报考材料复印件均为A4规格,按顺序在侧面装订成册,请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注明“第×页,共×页”。网上填报数据和提交材料要求一致并且不得缺、漏项,否则可视为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3.报名材料装订及分类要求(分普通报考及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两种类型):

 

2013年医考报名材料整理装订及分类报送要求

(一)直接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非助升师)的考生,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说明: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要求。

      2、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3、应加盖考点审核合格意见及考点公章。

      4、该表中各信息点内容应与其他报考材料保持一致。

      5、申请表不得手写涂改。有信息修改需求时应在《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并重新打印,由考生本人重新签名确认。

 

     

1页背面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说明:1、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所有对应信息一致,如毕业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及毕业时间等。

      2、报考学历的学制显示为分段培养的,各阶段学历均应提交。

      3、持《中专自考毕业证书》报考的,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同时间段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4、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4.1  入学时为军人身份的复员或转业、退伍军人,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复印件;

         4.2  军队学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且毕业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4.3  军队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2页:学历鉴定相关证明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

说明:1、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2、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

      3、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4、中国公民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注:提交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保证在430日前为可在线验证状态。

 

3页: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不含户口本)

      2、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在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4、报名期间身份证遗失的,可暂以“临时身份证明”(应含考生相片)代替。

 

4页: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统一格式)

    说明: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省),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页: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

    说明:1、确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应由试用单位书面陈述未予备案的原因,同时提交试用单位201210-20132月期间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试用单位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已在原试用单位报备案的(省内流动),除提交在原试用单位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外,还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212月至2013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原试用单位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212月至2013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6页:多个试用单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页)复印件

说明: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一致的诊疗科目。

 

(二)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试点)的考生,除第1-6页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第7-10页材料:

 

7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盖章的《报考人员在岗声明》(全省统一格式)

    说明:1、该声明由考生本人填写,并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盖章确认。

2、该声明上所盖乡镇卫生院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8页:报考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不少于5年的合同复印件。

说明:1、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提交的合同应为人事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

          2、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非正式在编聘用人员的,提交的合同应为劳动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

 

9页(选交):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还应同时提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其为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10页: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共同签署的,且经县卫生局盖章认可的《知情同意书》(全省统一格式)。

    说明:1、考生和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应亲笔手写签名。

          2、加盖的乡镇卫生院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三)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除第1-6页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第7-9页材料:

 

7《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统一格式)

说明:1、填写该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与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省),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8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9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说明:《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10页: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执业医师级别)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1页: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转正证明、出生日期不符证明等)。

    说明:1、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可自行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实习单位所在

             报考。

          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第五条“转正证明“

             是指考生人事档案中人事部门在考生转正当年签发的证明材料。

          5、颁发考生毕业证书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办学资质的要求,与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应提交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五、上报材料至考点的时间及要求

1.部队、武警等单位,务必于47前携带考生报考材料直接到本中心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恕不受理。

2.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报名点上报材料时间:4911日。

3.材料整理要求:报名点确认过程中务必将考生报名序列号后5位号码抄至《报名申请表》右上角相应位置;整份报名材料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核验原件后加盖骑缝章;部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名申请表》不允许涂改,如须修改报考信息,必须同时修改网上报名信息并重新打印《报名申请表》。

4.报名点整理考生报考材料排列顺序:①第一条件:按考生身份分别叠放(按地方人员、部队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报考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②第二条件:按类别(从110250)分叠。③第三条件:按报名编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叠放,不需要按学历分类。

 

六、其它事项

1.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要求,广东考区将对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在新标准正式文件下发之前,仍暂按原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即执业医师考试费280/人,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费190/人;如新收费标准出台后,考点将按照新标准以及“多还少补”的原则执行考试费用的退费或补收。

2.请各单位(考生)按照所在报名点的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报考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设补报名手续。

3.在报考过程中,如接到上级的新规定或变化事项通知,考点将及时通告各报名点、有关单位或考生,希密切关注。

特此公告。

  

附件: 1.《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2. 《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3. 《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实践训练并考核合格证明》;

4.《报考乡镇助理执业医师人员在岗声明(2013版)》;

5.《报考乡镇助理执业医师知情同意书(2013版)》。

                         

 

  广州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广州考点)

                                   二○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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