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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相关政策答疑

时间:2023-10-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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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否提高我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

  目前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根据《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广东省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当前广州市的奖励金标准仍高于省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将不断收集群众意见,根据省、市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奖励金动态调整机制。

  2.我是独生子女,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根据此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申领我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必备要件。

  3.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国家、省、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均是针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5年12月31日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享受奖励优待的规定,具有历史延续性和政策衔接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对“独生子女”也作了界定,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以上法律法规均表明:“收养一个同时生育一个”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

  4.实施“三孩”政策后,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5.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的“父母”是否包含养父母?

  独生子女与其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的关系,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可以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6.如果配偶去世,同时结婚证遗失,如何申请独生子女奖励金?

  根据《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规定,在向居(村)委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请时,对缺乏的材料,可向居(村)委提交承诺书,申请承诺办理。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且原户籍地和现户籍地不一致,应该如何补办?

  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由办证单位发出或者原由用工单位办理并经过办证单位登记的《光荣证》(含“独生子女优待证”,下同)损毁/遗失的,持证人可以向办证单位申请补/换发。要求换发的,持证人应当缴回原证;要求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具结书面声明,宣告原证损毁/遗失。

  综上,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换发,可向原办证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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