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答疑
1.2021年12月1日发布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政策现在是否已经开始执行?
答:该政策202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同步执行。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育儿假的问题?
答:关于假期执行和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询市人社部门。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省条例)中关于5日和15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有什么区别?5日护理假是否包含在15日护理假里面?
答: 根据202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五日和十五日的护理假的前提条件不一样,申请五日的护理假是无论父母是否生病住院,只要满足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年龄、户籍和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等要求即可申请;申请十五日的护理假的职工父母除了满足年龄、户籍和独生子女父母的要求外,还必须是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才能请休,每年不超过15日(具体多少天根据住院时间),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
综上,5天护理假是包含在患病住院的15天护理假里面,护理假每年累计总共不超过十五日。
4.如单位不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假期怎么办?
答: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职工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以细则暂未出台等为由)拒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休假的,员工可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
5.现在有没有生育三孩现金补贴政策?希望出台生育三孩现金奖励政策?
答:目前广州市未有生育三孩的现金补贴政策。但2021年12月1日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增加了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假假期。关于出台生育现金补贴政策,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财政资金压力等因素,我们会妥善收集您的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支持三孩生育的配套措施。
6.托育机构备案需哪些材料?
答:托育机构备案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托育服务)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等、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由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广州市新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7.是否必须办理生育登记?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已由省卫健委于2022年3月16日印发,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第九条:“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登记人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办理生育登记,也可通过手机在粤省事平台提交生育登记申请。
8.未婚生育是否符合我省计生法规?可否享受80天奖励假?可否申请生育津贴?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里法规条款适用的主体是夫妻,目前非婚生育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规定,不符合我省计生法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目前非婚生育无法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可否申请生育津贴,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生育津贴问题建议由医保部门解答。
9.未婚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证后能否满足生育政策要求?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里法规条款适用的主体是夫妻,未婚生育后再补领结婚证属非婚生育,不符合我省计生法规要求;关于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可依部门职责分工向市医保部门咨询。
10.三孩政策实施前(后)超计划生育的,现在是否还定为“超生”?还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三孩政策实施(2021年5月31日)前超计划生育的,已定为“超生”的,应当予以维持;未做出判定的,应依据超计划生育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当时应定为“超生”的,现在仍应定为“超生”。超计划生育,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三孩政策实施(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四孩及以上的,不符合《省条例》第十八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不再定为“超生”,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再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11.实施三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不再实行计划生育?
答: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党中央作出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组织实施好三孩政策,优化生育政策,强化生育包容性,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2.户口从外地迁入广州市后,符合条件的人员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已享受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接续计发。
13.2021年12月1日新闻发布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政策文件在哪可查询
答:该条例可尝试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查询。
路径: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搜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网址: http://www.gd.gov.cn/
14.生育双胞胎,男的陪产假是休15天,还是可以叠加一起共休30天?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故男方的陪产假为15天,生育双胞胎陪产假也是15天。
15.再婚前已经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三个子女?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再婚夫妻,不论再婚前各自生育几个子女,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1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在哪里可以办理?
目前已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同时,目前《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已取消而改为生育登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
17.目前是否还有晚婚假?
晚婚假的规定来源于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条例修订后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目前没有晚婚假。
18.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怀孕,生育登记是否按第一孩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1日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二十条“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怀孕,怀孕应按第一孩办理生育登记。
19.二胎为双胞胎,如生育第三胎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故第一胎生育一孩,第二胎生育双胞胎,第三胎如生育一孩,则第三胎的生育的子女已属第四孩。如一对夫妻(双方初婚)生育第四孩,且不存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要求。
20.怀孕期间离婚,离婚后生育孩子,是否能享受到八十日的计划生育奖励假?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女方已怀孕,若在生育前已办理好生育登记(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登记时,孩子的父母登记为该离婚夫妻,且在保证栏说明“现孕孩次系二人离婚前怀孕”),则女方在离婚后生育的该子女可视为婚内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女方分娩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奖励假。
21.变更了户籍,计划生育服务证上面的户籍信息是否需要同步更改?
鉴于《计划生育服务证》已作废,该证件的相关信息无需进行修改。
2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中的第十九条,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那么是否允许男方自愿减少假期,女方增加相应天数?
按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九条“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规定,女方的奖励假、育儿假可以调整分配给男方,而男方的陪产假、育儿假不可以调整分配给女方,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因生育问题而对女职工就业产生歧视,有利于增加女性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