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预防非小事,耳聋终生没法治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很多种噪声,如: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等等,这些噪声或多或少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有一种职业病,就是因为长期接触工作中的噪声而引起的疾病,这种病称为“职业性噪声聋”,是国家法定职业病之一。
职业性噪声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85+分贝噪声)而发生的渐进性的感音性损伤。早期会有耳闷、耳鸣、头晕等症状,由于发病缓慢,很多人未及时检查,直到听力大幅度损伤时,才意识到患病。噪声强度大、频率高危害越大,接触时间越长对人体影响越大,噪声性耳聋发生率与工龄有密切关系。
那么,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益呢?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不幸患上职业性噪声聋,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