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表
序号 | 编码 | 实施单位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gz2011001 | 市卫生局 |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 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2 | gz2011003 | 市卫生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婚前医学检查) | 1.《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 |
3 | gz2011004 | 市卫生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 1.《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
4 | gz2011005 | 市卫生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含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4国发第24号)第四条 | 指建筑面积3万㎡以上(含3... |
5 | gz2011006 | 市卫生局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 1.《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17号,200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 | 含“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6 | gz2011007 | 市卫生局 | 放射诊疗许可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 | |
7 | gz2011009 | 市卫生局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8 | gz2011011 | 市卫生局 | 内地医师行医执业证书核发 | 1.《执业医师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
9 | gz2011012 | 市卫生局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 1.《执业医师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2]第24号)第八条 | 含省下放事项“外籍医师来华… |
10 | gz2022001 | 市卫生局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初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九条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1号)第十条 | |
11 | gz2022002 | 市卫生局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初审 |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卫规财发474号)第十四条 2.《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2010年粤卫132号) | |
12 | gz2022003 | 市卫生局 | 单采血浆许可证初审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 | |
13 | gz2044001 | 市卫生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1.《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 |
14 | gz2044002 | 市卫生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1.《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1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2.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09年卫监督发110号)第三条 | |
15 | gz2044003 | 市卫生局 | 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定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 | |
16 | gz2044004 | 市卫生局 |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 | |
17 | gz2056006 | 市卫生局 |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二、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 | |
18 | gzcf20001 | 市卫生局 | 对行为人在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疾控机构意见采取传染病防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
19 | gzcf20002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33号)第三十条 | |
20 | gzcf20003 | 市卫生局 | 对医师执业活动违反规定、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七条 | |
21 | gzcf20004 | 市卫生局 | 对医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六条 | |
22 | gzcf20005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八十条 | |
23 | gzcf20006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七十八条 | |
24 | gzcf20007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八十一条 | |
25 | gzcf20008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八十二条 | |
26 | gzcf2000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 |
27 | gzcf20010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七十九条 | |
28 | gzcf20011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
29 | gzcf20012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等管理混乱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八十三条 | |
30 | gzcf20013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五条 | |
31 | gzcf20014 | 市卫生局 | 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及时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组织调查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四条 | |
32 | gzcf20015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书写、保管、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六条 | |
33 | gzcf20016 | 市卫生局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七条 | |
34 | gzcf20017 | 市卫生局 | 对尸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尸检,及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八条 | |
35 | gzcf20018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或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四十五条 | |
36 | gzcf2001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四十六条 | |
37 | gzcf20020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未执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四十七条 | |
38 | gzcf20021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报告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 |
39 | gzcf20022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阻碍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五十条 | |
40 | gzcf20023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咨询、初筛、检测、技术指导等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
41 | gzcf20024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7号)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
42 | gzcf20025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器官等行为进行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7号)第五十九条 | |
43 | gzcf20026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执行艾滋病防治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7号)第六十一条 | |
44 | gzcf20027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和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2002年修订)第四、五、六、七、八、九、四十五条 | |
45 | gzcf20028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
46 | gzcf20029 | 市卫生局 | 对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命名、标签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200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
47 | gzcf20030 | 市卫生局 | 对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等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200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 |
48 | gzcf20031 | 市卫生局 |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200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
49 | gzcf20032 | 市卫生局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200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50 | gzcf20033 | 市卫生局 | 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4号)第三十二条 | |
51 | gzcf20034 | 市卫生局 | 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4号)第三十五条 | |
52 | gzcf20035 | 市卫生局 | 对违反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4号)第三十六条 | |
53 | gzcf20036 | 市卫生局 | 对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2000]第12号)第二十六条 | |
54 | gzcf20037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购置使用放射诊疗、防护设备、未进行检测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四十一条 | |
55 | gzcf20038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未按规定校验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二、二十七、四十五、四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三十八条 | |
56 | gzcf2003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二、四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三十九条 | |
57 | gzcf20040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规定履行报告、采取控制措施、监测或不服从调度等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第五十条 | |
58 | gzcf20041 | 市卫生局 | 对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令、交通部令[2004]第2号)第四十四条 | |
59 | gzcf20042 | 市卫生局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为进行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令、交通部令[2004]第2号)第四十五条 | |
60 | gzcf20043 | 市卫生局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7号,2006年修改)第四十条 | |
61 | gzcf20044 | 市卫生局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7号,2006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 |
62 | gzcf20045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建立、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有关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7号,200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
63 | gzcf20046 | 市卫生局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执行报告、疫情调查要求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7号,2006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 |
64 | gzcf20047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
65 | gzcf20048 | 市卫生局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职责等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 |
66 | gzcf2004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传染病防治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 |
67 | gzcf20050 | 市卫生局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七十条 | |
68 | gzcf20051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二十六条 | |
69 | gzcf20052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疾控机构意见采取传染病防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
70 | gzcf20053 | 市卫生局 |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
71 | gzcf20054 | 市卫生局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208号)第三十六条 | |
72 | gzcf20055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 |
73 | gzcf20056 | 市卫生局 | 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1997]第93号)第十九条 | |
74 | gzcf20057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血站、医疗机构违反血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1997]第93号)第十八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四十八条 | |
75 | gzcf20058 | 市卫生局 | 对血站、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1997]第93号)第二十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六十二条 | |
76 | gzcf20059 | 市卫生局 | 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1997]第93号)第二十一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六十三条 | |
77 | gzcf20060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1997]第93号)第二十二条 | |
78 | gzcf20061 | 市卫生局 | 对血站被血液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 第四十九条 | |
79 | gzcf20062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四十七条 | |
80 | gzcf20063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1997]第93号)第十八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五十九条 | |
81 | gzcf20064 | 市卫生局 | 对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1997]第93号)第十八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六十条 | |
82 | gzcf20065 | 市卫生局 | 对血站违反《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六十一条 | |
83 | gzcf20066 | 市卫生局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二十五条 | |
84 | gzcf20067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饮用水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二十六条 | |
85 | gzcf20068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二十七条 | |
86 | gzcf20069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63号)第二十七条 | |
87 | gzcf20070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63号)第二十八条 | |
88 | gzcf20071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行为进行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63号)第二十九条 | |
89 | gzcf20072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
90 | gzcf20073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七十五条 | |
91 | gzcf20074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医疗卫生机构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八十条 | |
92 | gzcf20075 | 市卫生局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卫生服务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八十一条 | |
93 | gzcf20076 | 市卫生局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八十二条 | |
94 | gzcf20077 | 市卫生局 | 对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1]第15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四十四、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八十条 | |
95 | gzcf20078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1994]第33号)第三十五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33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1]第308号,2001年修订)第四十条 | |
96 | gzcf2007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保健机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1]第308号,200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
97 | gzcf20080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器具、用品,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二十七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五条 | |
98 | gzcf20081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六条 | |
99 | gzcf20082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十一、三十四条 | |
100 | gzcf20083 | 市卫生局 | 对学校有关设施、场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 | |
101 | gzcf20084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麻醉、精神药品被盗抢等案件,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八十条 | |
102 | gzcf20085 | 市卫生局 | 对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未按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
103 | gzcf20086 | 市卫生局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
104 | gzcf20087 | 市卫生局 |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
105 | gzcf20088 | 市卫生局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登记专用处方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七十二条 | |
106 | gzcf20089 | 市卫生局 |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聘用不适格人员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9号)第九十三条 | |
107 | gzcf20090 | 市卫生局 | 对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9号)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
108 | gzcf20091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疾病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7号)第八条 | |
109 | gzcf20092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配备护士、使用无合法注册护士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二十八条 | |
110 | gzcf20093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培训计划、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履行管理职责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三十条 | |
111 | gzcf20094 | 市卫生局 | 对护士未履行通知、报告和保密等职责行为进行处罚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
112 | gzcf20095 | 市卫生局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五条 | |
113 | gzcf20096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2006]第26号)第二十条 | |
114 | gzcf20097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相关处方权、资格人员开具处方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八、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第五十四条 | |
115 | gzcf20098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登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的行为进行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七十二条 | |
116 | gzcf20099 | 市卫生局 | 对医师无有关资格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的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调剂有关处方行为进行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七十三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第五十六条 | |
117 | gzcf20100 | 市卫生局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等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七条 | |
118 | gzcf20101 | 市卫生局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第五十八条 | |
119 | gzcf20102 | 市卫生局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第五十六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0号)第三十条 | |
120 | gzcf20103 | 市卫生局 | 对个人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第五十九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0号)第三十条 | |
121 | gzcf20104 | 市卫生局 | 对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按规定进行标识,未报告结果和情况,未按规定采集样本、记录等行为进行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第六十条 | |
122 | gzcf20105 | 市卫生局 | 对实验室未按规定处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擅自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等行为进行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第六十三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0号)第三十条 | |
123 | gzcf20106 | 市卫生局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行为进行处罚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9号)第二十条 | |
124 | gzcf20107 | 市卫生局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培训,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拒绝查阅、复印其有关档案等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七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三十七条 | |
125 | gzcf20108 | 市卫生局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三十九条 | |
126 | gzcf20109 | 市卫生局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等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七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四十条 | |
127 | gzcf20110 | 市卫生局 | 对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未满18岁人员等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等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七十六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四十一条 | |
128 | gzcf20111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八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四十二条 | |
129 | gzcf20112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医疗机构违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八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四十三条 | |
130 | gzcf20113 | 市卫生局 | 对单采血浆站违法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208号)第三十四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六十一条 | |
131 | gzcf20114 | 市卫生局 | 对单采血浆站阻碍监督检查,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等行为进行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
132 | gzcf20115 | 市卫生局 |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不按规定采集血浆等行为进行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208号)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
133 | gzcf20116 | 市卫生局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有关单位供应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208号)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六十四条 | |
134 | gzcf20117 | 市卫生局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六十七条 | |
135 | gzcf20118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感染管理规章制度、未执行有关工作规范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三十三条 | |
136 | gzcf2011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三十四条 | |
137 | gzcf20120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或者不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四十三条 | |
138 | gzcf20121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血吸虫病防治职责等行为进行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四十九条 | |
139 | gzcf20122 | 市卫生局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按疾控机构意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五十条 | |
140 | gzcf20123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血吸虫病防治预防、控制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五十二条 | |
141 | gzcf20124 | 市卫生局 | 对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8]第62号)第十六条 | |
142 | gzcf20125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八、四十八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8]第62号)第十七条 | |
143 | gzcf20126 | 市卫生局 |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8]第62号)第十八条 | |
144 | gzcf20127 | 市卫生局 |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8]第62号)第十九条 | |
145 | gzcf20128 | 市卫生局 | 对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9]第63号)第十六条 | |
146 | gzcf2012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八、四十八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9]第63号)第十七条 | |
147 | gzcf20130 | 市卫生局 |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九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9]第63号)第十八条 | |
148 | gzcf20131 | 市卫生局 |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9]第63号)第十九条 | |
149 | gzcf20132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5号)第二十六条 | |
150 | gzcf20133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内未落实控烟措施等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
151 | gzcf20134 | 市卫生局 | 对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
152 | gzcf20135 | 市卫生局 | 对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等行为进行处罚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 | |
153 | gzcf20136 | 市卫生局 | 对个人未经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行为进行处罚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 | |
154 | gzcf20137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 |
155 | gzcf20138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第十七条 | |
156 | gzcf20139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 |
157 | gzcf20140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经办理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七、四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三十四、四十八条; | |
158 | gzcf20141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登记诊疗科目或超登记专业范围开展检验、下设专业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四、四十四条 | |
159 | gzcf20142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或者个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 [2009]77号)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四、四十四条 | |
160 | gzcf20143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 [2009]77号)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 |
161 | gzcf20144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或医师未经备案外出健康体检或医疗机构超出备案开展健康体检等行为进行处罚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 [2009]77号)第三十、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七、四十七条;《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 |
162 | gzcf20145 | 市卫生局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五十三、七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 | |
163 | gzcf20146 | 市卫生局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200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164 | gzcf20147 | 市卫生局 | 对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二十八条 | |
165 | gzcf20148 | 市卫生局 | 对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不按规定执行艾滋病实验室有关工作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二十九条 | |
166 | gzcf2014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第二十六条 | |
167 | gzcf20150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规定进行医师考核评定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八条 | |
168 | gzcf20151 | 市卫生局 | 对考核机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医师定期考核职责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九条 | |
169 | gzcf20152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行未进行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五十条 | |
170 | gzcf20153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考核发现问题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第十八条 | |
171 | gzcf20154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考核不合格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第二十一条 | |
172 | gzcf20155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六条 | |
173 | gzcf20156 | 市卫生局 | 对托幼机构未按规定落实卫生保健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 |
174 | gzcf20157 | 市卫生局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四、四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 | |
175 | gzcf20158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规定协助推广母乳代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5号)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条 | |
176 | gzcf20159 | 市卫生局 | 对个人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有关手术等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2001]第63号)第三十六条 | |
177 | gzcf20160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七、四十七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4号)第十六条 | |
178 | gzcf20161 | 市卫生局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4号)第十七条 | |
179 | gzcf20162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依规定执行检测等卫生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六条 | |
180 | gzcf20163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
181 | gzcf20164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八条 | |
182 | gzcf20165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危害健康事故未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报告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九条 | |
183 | gzcf20166 | 市卫生局 | 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五条 | |
184 | gzcf20167 | 市卫生局 | 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五条 | |
185 | gzcf20168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86 | gzcf20169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指挥调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87 | gzcf20170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不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88 | gzcf20171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不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岗位培训教育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89 | gzcf20172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120”急救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90 | gzcf20173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不按照规定保养、维护、清洁或者消毒“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91 | gzcf20174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92 | gzcf20175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急救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93 | gzcf20176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延误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或者不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进行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94 | gzcf20177 | 市卫生局 | 对“120”网络医院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条 | |
195 | gzcf20178 | 市卫生局 | 对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或者“120”的名称、标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三条 | |
196 | gzcf20179 | 市卫生局 | 对不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 |
197 | gzcf20180 | 市卫生局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 |
198 | gzcf20181 | 市卫生局 | 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 |
199 | gzcf20182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医务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200 | gzcf20183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医务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201 | gzcf20184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医务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202 | gzcf20185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医务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203 | gzcf20186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医务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
204 | gzcf20187 | 市卫生局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
205 | gzcf20188 | 市卫生局 |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
206 | gzcf20189 | 市卫生局 |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
207 | gzcf20190 | 市卫生局 |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
208 | gzqz20001 | 市卫生局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 | 《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
209 | gzqz20002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 |
210 | gzqz20003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 |
211 | gzqz20004 | 市卫生局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四十条 | |
212 | gzjc20001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建筑进行设计审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十八条 | |
213 | gzjc20002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七十二条 | |
214 | gzjc20003 | 市卫生局 | 监督检查《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 |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第五条 | |
215 | gzjc20004 | 市卫生局 | 对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的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三十五条 | |
216 | gzjc20005 | 市卫生局 | 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二条 | |
217 | gzjc20006 | 市卫生局 | 对个体行医的医师进行监督检查 |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十九条 | |
218 | gzjc20007 | 市卫生局 | 监督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4]7号)第二十一条 | |
219 | gzjc20008 | 市卫生局 | 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令[2004]第17号,2004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
220 | gzjc20009 | 市卫生局 | 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9号)第八十一条 | |
221 | gzjc20010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的监督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34号)第五十条 | |
222 | gzjc20011 | 市卫生局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进行监督管理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8号,200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
223 | gzjc20012 | 市卫生局 | 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33号)第七条 | |
224 | gzjc20013 | 市卫生局 | 学校校舍新、改、扩建的竣工验收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六条第二款 | |
225 | gzjc20014 | 市卫生局 | 对学校卫生日常卫生监督、学生使用的用品日常卫生监督、学校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226 | gzjc20015 | 市卫生局 | 对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200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
227 | gzjc20016 | 市卫生局 | 抽取血液制品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208号)第三十条 | |
228 | gzjc20017 | 市卫生局 | 对血站进行现场检查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四十五条 | |
229 | gzjc20018 | 市卫生局 | 1. 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血站执业活动、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五十条 | |
230 | gzjc20019 | 市卫生局 | 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五十二条 | |
231 | gzjc20020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现场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对公共场所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 | |
232 | gzjc20021 | 市卫生局 | 参与供水单位、城市公共饮用水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八条 | |
233 | gzjc20022 | 市卫生局 | 对饮用水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十七条 | |
234 | gzjc20023 | 市卫生局 | 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的验收 | 《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十三条 | |
235 | gzjc20024 | 市卫生局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三十四条 | |
236 | gzjc20025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的护士进行监督管理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五条 | |
237 | gzjc20026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2006]第26号)第四条 | |
238 | gzjc20027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
239 | gzjc20028 | 市卫生局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情况,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以及实验室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2.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0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 |
240 | gzjc20029 | 市卫生局 | 1.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以及原料血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 | |
241 | gzjc20030 | 市卫生局 | 对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对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对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进行日常监管。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6号)第十九条 | |
242 | gzjc20031 | 市卫生局 | 对所辖区域内的保藏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 |
243 | gzjc20032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5号)第二十四条 | |
244 | gzjc20033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四条 | |
245 | gzjc20034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医疗机构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对医疗机构的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 |
246 | gzjc20035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三条第二款,三十九条 | |
247 | gzjc20036 | 市卫生局 | 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管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 | |
248 | gzjc20037 | 市卫生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对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 |
249 | gzjc20038 | 市卫生局 | 对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二十八条 | |
250 | gzjc2003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第七条 | |
251 | gzjc20040 | 市卫生局 | 对受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考核结果进行核实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十条 | |
252 | gzjc20041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反馈意见的登记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第十四条 | |
253 | gzjc20042 | 市卫生局 | 考核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情况 |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第十五条 | |
254 | gzjc20043 | 市卫生局 | 公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考核结果 |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第十九条: | |
255 | gzjc20044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七条 | |
256 | gzjc20045 | 市卫生局 | 对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国际发[2007]277号)第二十一条 | |
257 | gzjc20046 | 市卫生局 |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6]第23号)第九条 | |
258 | gzjc20047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 [2009]77号)第三条 | |
259 | gzjc20048 | 市卫生局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一条 | |
260 | gzjc20049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一条 | |
261 | gzjc20050 | 市卫生局 |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第三条第二款 | |
262 | gzjc20051 | 市卫生局 | 对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的医师备案 |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第二条第(二)项 | |
263 | gzjc20052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三条 | |
264 | gzjc20053 | 市卫生局 | 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三条 | |
265 | gzjc20054 | 市卫生局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 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二条 | |
266 | gzjc20055 | 市卫生局 |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267 | gzjc20056 | 市卫生局 | 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网络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 | |
268 | gz2031001 | 市卫生局 | 为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备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35号)第二十一条 | |
269 | gz2031002 | 市卫生局 | 批准医疗机构停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三十四条 | |
270 | gz2031003 | 市卫生局 | 一、二级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第424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6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粤卫[2009]73)第十一条 | |
271 | gzqt20001 | 市卫生局 | 处理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不按照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社会急救医疗信息并接受查询申请;不按照规定组织培训急救医疗队伍;不按照规定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在重大节日、庆典、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或者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中,不履行协助义务;将急救指挥车挪作他用;不按照规定调度“120”网络医院的行为。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九条 | |
272 | gzqt20002 | 市卫生局 | 调查处理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六十条第四款 | |
273 | gzqt20003 | 市卫生局 | 处理未按要求监测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监局令[2004]第7号)第二十七条 | |
274 | gzqt20004 | 市卫生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9号)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
275 | gzqt20005 | 市卫生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9号)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
276 | gzqt20006 | 市卫生局 | 处理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二十七条 | |
277 | gzqt20007 | 市卫生局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医疗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二十八条 | |
278 | gzqt20008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列下行为的的给予处分: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第二十九条 | |
279 | gzqt20009 | 市卫生局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医疗机构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第五十五条 | |
280 | gzqt20010 | 市卫生局 | 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处理: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八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四十三条 | |
281 | gzqt20011 | 市卫生局 | 对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三十六条 | |
282 | gzqt20012 | 市卫生局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处理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四十四条 | |
283 | gzqt20013 | 市卫生局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六十七条 | |
284 | gzqt20014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下列行为进行处理: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情节严重的。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三十三条 | |
285 | gzqt20015 | 市卫生局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三十四条 | |
286 | gzqt20016 | 市卫生局 |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三十五条 | |
287 | gzqt20017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列行为进行处理:不按《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对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5号)第二十六条 | |
288 | gzqt20018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列行为进行处理: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四十九条 | |
289 | gzqt20019 | 市卫生局 |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时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五十条 | |
290 | gzqt20020 | 市卫生局 | 对单位、个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列行为进行处理: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五十二条 | |
291 | gzqt20021 | 市卫生局 | 处分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 |
292 | gzqt20022 | 市卫生局 | 处分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第二十二条 | |
293 | gzqt20023 | 市卫生局 | 处理有下列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十七条 | |
294 | gzqt20024 | 市卫生局 | 查处存在不符合卫生规范行为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一条 | |
295 | gzqt20025 | 市卫生局 | 查处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者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二条 | |
296 | gzqt20026 | 市卫生局 | 处理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组织单位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
297 | gzqt20027 | 市卫生局 | 对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七条 | |
298 | gzqt20028 | 市卫生局 | 对违反规定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 | |
299 | gzqt20029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 |
300 | gzqt20030 | 市卫生局 | 采取措施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进行管理 |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十三条 | |
301 | gzqt20031 | 市卫生局 | 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五十一条 | |
302 | gzqt20032 | 市卫生局 | 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2010]第76号)第四条 | |
303 | gzqt20033 | 市卫生局 |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 | |
304 | gzqt20034 | 市卫生局 | 对发生医院感染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和控制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二十二条 | |
305 | gzqt20035 | 市卫生局 |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19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
306 | gzqt20036 | 市卫生局 | 校验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
307 | gzqt20037 | 市卫生局 | 暂缓校验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九条 | |
308 | gzqt20038 | 市卫生局 | 上报医疗机构名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
309 | gzqt20039 | 市卫生局 | 公告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三十九条 | |
310 | gzqt20040 | 市卫生局 | 纠正不适宜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四十八条 | |
311 | gzqt20041 | 市卫生局 | 监督管理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1号)第十条 | |
312 | gzqt20042 | 市卫生局 |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二十条 | |
313 | gzqt20043 | 市卫生局 | 责令消除医疗废物隐患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三十七条 | |
314 | gzqt20044 | 市卫生局 | 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三十八条 | |
315 | gzqt20045 | 市卫生局 | 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四十一条 | |
316 | gzqt20046 | 市卫生局 | 向上级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情况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四十五条 | |
317 | gzqt20047 | 市卫生局 | 调解医疗事故赔偿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四十八条 | |
318 | gzqt20048 | 市卫生局 | 监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2000] 第11号,卫生部令[2007]第57号补充规定、卫生部令[2009]第61号补充规定)第五条 | |
319 | gzqt20049 | 市卫生局 | 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286号)第三条 | |
320 | gzqt20050 | 市卫生局 | 组织监督对执业医师考核 |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一条 | |
321 | gzqt20051 | 市卫生局 | 组织医师继续教育和培训 |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三十四条 | |
322 | gzqt20052 | 市卫生局 | 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进行报告 |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1999]第8号)第六条 | |
323 | gzqt20053 | 市卫生局 | 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二十五条 | |
324 | gzqt20054 | 市卫生局 | 指定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机构 | 《母婴保健法》(主席令[1994]第33号)第三十条 | |
325 | gzqt20055 | 市卫生局 | 提名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五条 | |
326 | gzqt20056 | 市卫生局 | 接受企事业单位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 《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二十条 | |
327 | gzqt20057 | 市卫生局 |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三十八条 | |
328 | gzqt20058 | 市卫生局 | 接受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及处理 |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五十一条 | |
329 | gzqt20059 | 市卫生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五十二条 | |
330 | gzqt20060 | 市卫生局 | 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五十三条 | |
331 | gzqt20061 | 市卫生局 |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报告 |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9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 | |
332 | gzqt20062 | 市卫生局 | 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9号)第八十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7号)第五十三条 | |
333 | gzqt20063 | 市卫生局 | 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十二条 | |
334 | gzqt20064 | 市卫生局 | 考核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十三条 | |
335 | gzqt20065 | 市卫生局 | 负责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三十八条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 3.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05】543号) | |
336 | gzqt20066 | 市卫生局 | 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存放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十三条 | |
337 | gzqt20067 | 市卫生局 | 责令排除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 |
338 | gzqt20068 | 市卫生局 | 监管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条 | |
339 | gzqt20069 | 市卫生局 | 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监局令[2004]第7号)第八条 | |
340 | gzqt20070 | 市卫生局 | 指定负责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专门医疗机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5号)第二十三条 | |
341 | gzqt20071 | 市卫生局 | 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五十条 | |
342 | gzqt20072 | 市卫生局 | 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第五十六条 | |
343 | gzqt20073 | 市卫生局 | 注销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十八条 | |
344 | gzqt20074 | 市卫生局 | 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十六条 | |
345 | gzqt20075 | 市卫生局 | 通报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 |
346 | gzqt20076 | 市卫生局 | 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五十七条 | |
347 | gzqt20077 | 市卫生局 | 定期逐级上报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8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
348 | gzqt20078 | 市卫生局 | 对有下列情况的港澳医师注销其短期行医注册:和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受刑事处罚的;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存在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8]第62号)第十三条 | |
349 | gzqt20079 | 市卫生局 | 对有下列情况的台湾医师注销其短期行医注册:和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受刑事处罚的;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存在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9]第63号)第十三条 | |
350 | gzqt20080 | 市卫生局 |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6号)第二十条 | |
351 | gzqt20081 | 市卫生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5号)第二十四条 | |
352 | gzqt20082 | 市卫生局 | 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5号)第二十五条 | |
353 | gzqt20083 | 市卫生局 | 组织对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2号)第十八条 | |
354 | gzqt20084 | 市卫生局 | 公告确有专长考核时间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2号)第二十三条 | |
355 | gzqt20085 | 市卫生局 | 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2号)第二十四条 | |
356 | gzqt20086 | 市卫生局 | 对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疾病信息进行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7号)第八条 | |
357 | gzqt20087 | 市卫生局 | 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具体办法,报卫生部备案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9号)第四条 | |
358 | gzqt20088 | 市卫生局 | 为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护士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9号)第十八条 | |
359 | gzqt20089 | 市卫生局 | 确认医院感染暴发并向上级报告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十八条 | |
360 | gzqt20090 | 市卫生局 | 建立专业人才培训制度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二十三条 | |
361 | gzqt20091 | 市卫生局 | 对未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报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医疗机构通报批评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三十五条 | |
362 | gzqt20092 | 市卫生局 |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预防性服药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二十八条 | |
363 | gzqt20093 | 市卫生局 | 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许可证 |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七条 | |
364 | gzqt20094 | 市卫生局 |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资格考核 |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
365 | gzqt20095 | 市卫生局 | 组织健康体检人员培训、考核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第六条 | |
366 | gzqt20096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五条 | |
367 | gzqt20097 | 市卫生局 | 医疗技术登记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三十四条 | |
368 | gzqt20098 | 市卫生局 | 公告医疗机构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三十五条 | |
369 | gzqt20099 | 市卫生局 | 注销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某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登记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370 | gzqt20100 | 市卫生局 | 撤销有下列情况的医疗技术登记: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九条 | |
371 | gzqt20101 | 市卫生局 | 对被举报、投诉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核查、处理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七条 | |
372 | gzqt20102 | 市卫生局 | 制订相关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10]73号)第六条 | |
373 | gzqt20103 | 市卫生局 | 制订营养干预计划 | 《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10]73号)第二十六条 | |
374 | gzqt20104 | 市卫生局 | 医疗机构健康检查登记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 [2009]77号)第六条 | |
375 | gzqt20105 | 市卫生局 | 对义诊活动进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
376 | gzqt20106 | 市卫生局 | 对不符合义诊要求的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
377 | gzqt20107 | 市卫生局 | 对下列义诊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义诊的,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的,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
378 | gzqt20108 | 市卫生局 | 注销在限期内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 | |
379 | gzqt20109 | 市卫生局 | 注销暂缓校验期满后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或者暂缓校验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 | |
380 | gzqt20110 | 市卫生局 | 注销在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或在注销暂缓校验期内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五条 | |
381 | gzqt20111 | 市卫生局 | 公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校验结果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
382 | gzqt20112 | 市卫生局 | 注销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一条 | |
383 | gzqt20113 | 市卫生局 | 制定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质量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做好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 | |
384 | gzqt20114 | 市卫生局 | 对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者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直接判定 |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二十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三十六条 3.《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35号) | |
385 | gzqt20115 | 市卫生局 | 对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 | |
386 | gzqt20116 | 市卫生局 | 组织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 |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第八条(卫科教发(2000)477号) | |
387 | gzqt20117 | 市卫生局 | 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八条 | |
388 | gzqt20118 | 市卫生局 |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疗机构的初步审查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四条 | |
389 | gzqt20119 | 市卫生局 | 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三十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