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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5-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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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摸清底数

  请各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全面了解,重点摸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以同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人员名单,合理预测新增人员数量,对应梳理工作台账,按要求落实政策。新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级沟通报备。

  二、加强统筹协调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列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专项,按原有经费供给渠道解决,政策实施后所需新增经费由市和区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担。请各区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局加强沟通协调,科学测算所需经费,根据需要及时追加资金,优先保障民生支出,确保涉及对象个人的财政补贴落实到位。

  三、强化便民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宣传,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开展“1对1”扶助关爱工作,关爱到户、关爱到人,将政策及时宣传至每一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并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扶助力度,落实“三个全覆盖”制度。

  此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各区应迅速部署,自5月份起按新标准落实发放。新纳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不需要重新申请,到龄后由业务系统自动更新扶助标准生成系统台帐。2021年1月至4月符合条件需要补发的对象,由各街(镇)、村(居)对相关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随5月份台账送银行及时发放。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8日

 

粤卫规〔2021〕3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基础上,现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本省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下简称农村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以下简称城镇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奖励标准。

  二、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其中,农村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城镇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应做好经费测算工作,保障政策调整稳妥实施。

  四、各地要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群众办理业务尽可能提供便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安排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等工作人员,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特殊家庭成员。新纳入农村奖励或城镇奖励的特殊家庭成员,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填写奖励申请表,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落实奖励政策。

  五、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奖励扶助政策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在扩大奖励扶助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制定更加实用的帮扶措施等方面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各地新出台的政策文件请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备案。

  以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三项制度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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