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市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情况简报
2018年,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深入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按照“补短板、强基层、建高地”的工作总思路,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强化工作落实,建设健康广州,打造卫生强市,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据统计,全市居民期望寿命82.28岁(2018年末),孕产妇死亡率3.67/10万,婴儿死亡率2.50‰,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320.81/10万,我市居民健康保持较高水平。
一、卫生资源
全市卫生资源总量稳步增加,医疗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
截至2018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4598个,其中:医院25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162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43个,其他机构38个。与上年相比,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增加540个,增长13.31%。
医院:截至2018年底,全市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64个,其中:三甲机构38个。全市医院(未包括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中,三级59个、二级86个、一级71个、39家尚未定级;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131个、民营医院124个。与上年相比,公立医院减少7个,民营医院增加19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3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31个、门诊部(所)1204个、村卫生室928个。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增加56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6个、卫生院增加1个、村卫生室减少4个、门诊部(所)增加304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增加253个。
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12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7个、卫生监督机构14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79个。与上年相比,公共卫生机构减少37个,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37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保持稳定。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
截至2018年底,全市医疗机构拥有床位9.51万张,占全省总量的18.40%,其中:医院8.60万张(内:民营医院1.58万张),卫生院0.21万张,妇幼保健机构0.36万张,专科疾病防治机构0.01万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33万张。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增加0.49万张,增长5.44%,涨幅增加2.87个百分点。
2018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6.38张,比2017年增加0.16张。
(三)在岗职工数。
截至2018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18.87万人,占全省总量的20.47%,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5.65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0.07万人、管理人员0.89万人、工勤技能人员1.67万人、其他技术人员0.60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5.41万人,注册护士7.17万人,医护比1:1.33。与上年相比,在岗职工增加1.30万人,增长7.39%,其中:医师增加0.44万人,增长8.82%;注册护士增加0.61万人,增长9.33%。
按机构类别分:全市医院在岗职工12.93万人(内:民营医院1.53万人),基层医疗机构4.34万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3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4.16%、17.18%、7.55%。
按执业类别分:医师中,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公卫类分别占医师总量的69.39%、16.74%、9.05%、4.82%。全科医师0.53万人,较上年增长4.27%。
千人口指标:2018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63人,注册护士4.81人,分别比上年增加0.20人、0.28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3.52人,比上年增加0.05人。
学历职称:截至2018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高级职称1.77万人,本科及以上学历9.69万人,分别较上年增加0.15万人、0.91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高级以上职称占比10.46%,本科以上占比54.63%,分别较上年提高0.17、1.26个百分点。
(四)设备及房屋建筑面积。
截至2018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台数达18.00万台,比上年增加1.88万台,增长11.66%,其中:10-49万元设备3.74万台、50-99万元设备0.60万台、100万元及以上设备0.55万台。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994.04万平方米,平均每家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9601.73、9864.84、2333.30平方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为100.00%、99.12%,与上年相比,乡镇卫生院维持在100.00%水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0.04个百分点。
二、医疗服务
2018年全市医疗机构服务量继续增加,基层医疗机构占比提高。
(一)医疗服务量
诊疗量:2018年,全市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5248.99万人次,其中:医院9225.36万人次,基层医疗机构5105.22万人次(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228.43万人次,村卫生室318.04万人次,门诊部(所)821.33万人次),其他医疗机构918.41万人次。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减少7.26万人次,下降0.05%。
住院量:全市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320.59万人次,其中:医院286.99万人次,卫生院8.21万人次,妇幼保健院19.28万人次,其他机构6.12万人次。与2017年相比,全市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增加20.90万人次,增长6.97%。
手术量:全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达180.22万人次,其中:医院167.45万人次,妇幼保健院12.77万人次。与2017年相比,全市医疗机构的手术人次增加22.20万人次,增长14.05%。
民营医院:2018年全市民营医院门诊总诊疗人次561.27万人次,出院19.51万人次,住院手术量9.57万人次,分别占医院总量的6.08%、6.80%、5.72%。与2017年相比,民营医院诊疗人次数增长7.05%,出院人次数增长13.10%,手术人次增长43.92%。
基层医疗机构:2018年,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总诊疗人次达5105.22万人次,比上年增加238.19万人次,增长4.89%;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量占比33.48%,基层诊疗量占比较2017年提高1.58个百分点。基层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14.15万人次,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占比从2017年的4.07%上升到2018年的4.41%。
(二)医疗服务量分布
按隶属关系分,2018年省部属、市属、区属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基层医疗等机构)总诊疗人次分别为4289.45万、2018.38万、8941.17万人次,分别占总量的28.13%、13.24%、58.63%(2017年分别占28.37%、13.13%、58.50%);出院人次分别为151.86万、61.33万、107.41万人次,分别占47.37%、19.13%、33.50%(2017年分别占46.41%、18.57%、35.01%)。
(三)医疗服务效率
2018年,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85.70%,其中:医院86.36%(三级医院:93.78%、二级医院73.20%),乡镇卫生院74.0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6.05%。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减少2.51个百分点,其中:医院减少2.63个百分点(三级医院减少2.69个百分点,二级医院减少7.12个百分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1.31个百分点,乡镇卫生院增加5.71个百分点。
全市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9.83日,其中:医院10.14日、乡镇卫生院6.18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66日。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较上年增加0.74日。
(四)医师工作负荷
2018年,全市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1.15人次,日均担负住院2.17个床日;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3.34人次,担负住院0.99个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20.49人次,担负住院0.53个床日。
三、收支与费用
2018年,全市医疗机构收入总量增加,药占比降低,技术劳务收入占比提高。
(一)收入支出
2018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1203.40亿元,其中: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占比分别为80.99%、12.28%、1.26%、0.18%、5.12%。与上年相比,全市医疗收入总量增长12.34%,涨幅增加0.46个百分点,占总收入比重下降0.46个百分点,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提高0.27个百分点。
2018年公立医院医疗收入800.28亿元,增长10.03%,其中药品收入占33.55%、卫生材料收入占14.53%、检查化验收入占22.57%、技术劳务(护理、手术、治疗等)收入占27.74%。与2017年相比,药占比降低4.37个百分点,卫生材料占比提高0.56个百分点,检查化验占比提高0.79个百分点,技术性劳务占比提高2.75个百分点。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1171.17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5.79%,比去年(35.03%)提高0.76个百分点;全市医院总支出957.79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4.37%,比上年(33.67%)提高0.70个百分点。
(二)医疗费用
1.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2018年,全市医院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361.54元、18198.40元,分别较上年上涨13.92%、3.75%,其中:公立医院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353.66元、18463.63元,分别较上年上涨13.10%、3.59%。2018年,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涨幅较上年增加3.24个百分点,次均住院费用涨幅较上年增加1.31个百分点。
2.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2018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住院费用分别为116.53元、5487.93元,分别较上年上涨11.34%、4.18%。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住院费用分别为116.50元、4242.60元,分别较去年上涨17.83%、32.30%。
指标统计口径: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2013年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统计。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6)在岗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7)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8)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和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按常住人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