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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4-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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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0日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一)鼓励新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医疗机构。150床以下的养老机构可设立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150床及以上应当创造条件内设护理院、医务室、门诊部、护理站等,符合条件的可设置重点治疗老年病的专科医院。到2022年、2025年,我市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养办医”)分别达90家、120家。引导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开设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养老服务。到2022年、2025年,我市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以下简称“医办养”)分别达30家、50家。(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牵头负责,市医保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深化医养签约服务内涵。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的养老机构要在服务费用补偿、老年服务信息、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内容,充分发挥所在医疗联合体的技术优势,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提供一体化签约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三)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和养老机构,内部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各区发挥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人才和技术优势,转型发展老年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或开设医疗护理型病区,发展康复、临终关怀等老年医疗护理特色科室,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到2022年、2025年,全市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比80%、9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四)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网格。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广州市老年医院,推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成为老年医学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组建老年病专科联盟,逐步提高老年常见病的防控能力。推动各区建设区级老年病医院和二级以上医院、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康复科或临终关怀科,逐渐形成“市区街三级、医养护结合”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和功能布局。到2022年、2025年,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和90%以上;三级中医医院100%设置康复科。(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优化升级    

  (五)推进“双向转诊”医养联合体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分级诊疗信息化平台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满足入住老人接受定期巡诊、上门服务、家庭病床等服务需求。(各区政府牵头负责,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配合)

  (六)建设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养老体系。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结合“医养结合”理念与“治未病”理念,提升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高老年人将中医药文化知识用于日常自主防病的意识,逐步降低主要老年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慢性病的发病率和患病率。强化我市治未病“1+4”体系建设,充分发挥4个中医治未病指导中心和25个示范单位作用,完善我市中医治未病工作指引,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七)统筹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发展方向。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规模,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重点加强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床位的设置。深入推进护理站建设和“互联网+护理”试点项目的实施,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积极培育“社区政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站+社区养老院+居家养老”的社区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新业态,支持社区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发展。面向居家老年人照护者开展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提高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医保局配合)

  (八)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及中医体质辨识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以老年人为重点,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活动,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实现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九)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接轨国际水平。继续加大健康医养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开展高层次、多形式、宽领域的国际医养产业合作。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深化广州市和伯明翰大学的合作,稳步推进香港金牌家庭医生进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十)加强老年人预防传染病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包括院感防控体制机制、医疗防护物资储备制度、家属探访管理、护理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等,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三、强化医养结合政策支持保障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及其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等规定,享受各类资助补贴。医疗机构为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条件的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参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医养结合项目,可使用政府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2022年底前完成。(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2022年底前基本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医保支付和长期护理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根据老年人患病特点,合理设置符合老年病种特点的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不断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适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覆盖人群范围和保障范围,合理设置待遇等次和服务项目,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底前完成。(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需求。夯实“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统保基础,完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2022年底前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十五)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申请获得免税资格后,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至2025年持续推进。(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十六)加强土地供应保障。落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加快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至2025年持续推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四、促进医养结合人才升级转型

  (十七)建立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培养机制。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将相关专业纳入我市职业教育城市扶持专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依托市医药卫生类院校,加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探索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模式。至2025年持续推进。(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十八)建立医养结合服务队伍激励机制。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服务医养结合机构工作视为基层锻炼经历,纳入职称评定和晋升的要件指标。医养结合机构及医护人员在继续教育、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纳入我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开设医养结合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提高从业人员的薪资待遇,增强医养结合服务队伍身份认同感。严格落实养老护理队伍有关奖励、激励政策措施的要求。2022年底前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十九)建立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培训机制。积极推进“南粤家政”羊城行动,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建设,健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层次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制定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培训计划,分级分类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至2025年持续推进。(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五、落实医养结合“放管服”改革

  (二十)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和出台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和流程,及时公开医养结合政策、机构、服务、标准、规范等内容,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市区两级政务服务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至2025年持续推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二十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探索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2022年底前完成。(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充分发挥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协同监管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督导和考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实效。对涉及医养结合服务失信行为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网站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22年底前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六、建立和完善医养结合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四)普及个人智慧健康管理应用。基于广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建立动态更新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画像,优化信息便民惠民服务,开展个人自我健康管理和个性化健康服务。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和医养结合示范县(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至2025年,我市各区成功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数量逐年增加。(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二十五)推进涉老服务健康养老信息共享。继续巩固市智慧健康养老试点项目工作成效,不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共享老年人基本档案、健康档案、需求评估等信息,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二十六)做好医养结合工作动态监测。建立医养结合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医养结合工作情况(包括老年人口情况、机构情况、服务情况、相关配套资金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措施、优化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效等提供数据支撑。(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附件:2022-2025年新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分配表

 

  2022-2025年新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分配表

序号

指  标

2019年已有机构数

2022年目标

2022年增加数

2025年目标数

2025年增加数



1

2

3=2-1

4

5=4-1


总  计

80

120

40

170

90

“养办医”医养结合机构

71

90

19

120

49

1

越秀区

5

8

3

13

8

2

荔湾区

14

15

1

18

4

3

海珠区

12

14

2

18

6

4

白云区

11

14

3

17

6

5

天河区

5

8

3

15

10

6

黄埔区

8

9

1

12

4

7

番禺区

11

12

1

13

2

8

南沙区

0

2

2

4

4

9

花都区

2

3

1

4

2

10

增城区

3

4

1

4

1

11

从化区

0

1

1

2

2

“医办养”医养结合机构

9

30

21

50

41

1

越秀区

0

2

2

3

3

2

荔湾区

1

2

1

3

2

3

海珠区

0

3

3

5

5

4

白云区

1

3

2

5

4

5

天河区

7

7

0

8

1

6

黄埔区

0

2

2

5

5

7

番禺区

0

3

3

5

5

8

南沙区

0

2

2

4

4

9

花都区

0

2

2

4

4

10

增城区

0

2

2

4

4

11

从化区

0

2

2

4

4

  注: “养办医”指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办养”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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