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穗卫行复〔2019〕14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魏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原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2000年6月28日作出的《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正本)》(穗云卫字〔2000〕第24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00年6月28日作出的《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正本)》(穗云卫字〔2000〕第24号),并重新鉴定。
本机关查明:
一、2000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白云区公安分局预审科的申请,对申请人与产妇邓某医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出具《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穗云卫字〔2000〕第24号。鉴定结论为:“由于魏某为牟利非法接生,对邓某产妇的处理严重不当,在该产妇出现病情变化后不及时呼叫120,贻误抢救时机,导致该产妇最终不治死亡。邓某医案经白云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共7人投票表决,一致认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根据以上结果,白云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邓某医案构成一级医疗责任事故,魏某是该医疗事故责任人。若对该结论不服,魏某、邓某家属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2000年9月30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云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公诉人提交的《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穗云卫字〔2000〕第24号)和申请人及其家人在收到上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后所作的认签笔录两项证据,“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并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作为本院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用”,判决申请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刑事判决书》依法已生效。
三、2017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信访人魏某要求对邓某医案医疗事故重新鉴定有关问题的回复》,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要求,并建议申请人遵循司法途径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由法院裁定是否需重新鉴定或委托相关部门再次鉴定。
四、2017年12月8日,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穗卫群〔2017〕806号《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魏某同志所提事项的答复函》,建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由法院裁定是否需重新鉴定或委托相关部门再次鉴定。
五、2018年1月23日,广州市信访局向申请人作出穗来信告〔2018〕37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要求对邓某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穗云卫字〔2000〕第24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2019年6月19日,本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明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并告知本机关其收到具体行政行为《结论书》的时间约为2017年,获取途径是从其律师处复印取得。
八、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我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证据为证:
申请人提交了《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穗云卫字〔2000〕第24号)、申诉材料、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000)云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书》、剪报复印件、穗来信告〔2018〕37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邓某部分病案记录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了《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穗云卫字〔2000〕第24号)、(2000)云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信访人魏某要求对邓某医案医疗事故重新鉴定有关问题的回复》、穗卫群〔2017〕806号《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魏某同志所提事项的答复函》。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与邓某的医案发生在2000年6月,根据当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员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对申请人与邓某的医案作出《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穗云卫字〔2000〕第24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但未能提供其曾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相关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2000)云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申请人于2000年9月已经收到或知道《邓某医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穗云卫字〔2000〕第24号)的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故,申请人迟至2019年6月11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申请人应对其怠于履行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机关认定申请人申请本案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对其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三、本案中,申请人与邓某的医案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参考《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5月25日):“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再审法院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再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但不应当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再鉴定申请。”案涉结论书已经经过法院质证,如申请人不服,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