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7日
广州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要求,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发〔2018〕67号、粤府办〔2019〕5号文精神,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共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等事项。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2项,明确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基本避孕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市制订指导意见,各区结合实际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市卫生健康委统筹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与区按财政体制分担支出责任。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明确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未能覆盖的传染病、慢性病防控,以及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实施但未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诊断和异常反应补偿等事项,省、市自行开展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卫生等疾病的综合干预、跟踪评价和改革性试点任务,以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新生儿筛查和妇女“两癌”检查等内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安排对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2项,明确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与区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并按规定的市、区分担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区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人数、医疗救助水平、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及相关规定分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的扶助,明确为市级与区级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规定的市、区分担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等。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区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足额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区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足额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尤其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等。按照市级以上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明确为市级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安排对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病媒生物防制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明确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6.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宣传引导、购买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市级以上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明确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安排对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五)相关项目的执行标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2项按中央、省、市明确的基础标准执行。区可以在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基础标准之上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自行负担。标准高于基础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2.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的扶助等按现行省、市标准执行。区政府可以在确保省、市定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规定标准之上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地区标准高于省、市定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暂不具备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条件,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区可结合实际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
4.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等由市或区分别制定标准。
区政府在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级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比例调整涉及的市级与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措施
(一)协同推进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投入保障机制和推动医改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并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医疗卫生投入责任。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类财政事权的地区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财政可持续。
(三)完善规章制度。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要对医疗卫生领域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充分体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和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履行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职责,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附件:广州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