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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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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医科大学及各附属医院,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联系人:夏富裕,联系电话:81070820)

  

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是指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管理,选题紧密联系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健康政策等,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由承担单位在一定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市鉴评中心”)、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市卫生健康委是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市鉴评中心为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包括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医学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或其他单位。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评审专家是受市卫生健康委聘请并参与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的职责:

  (一)征集项目研究方向,编制和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财政经费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变更、终止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重大项目验收,委托市鉴评中心开展一般项目和两新项目验收。

  第七条市鉴评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的委托及自身职能,按时按质完成所委托项目的受理、评审、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卫生健康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检查督促项目自筹经费按时到位、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匹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项目经费。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按时限申请项目验收,协调项目的实施,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五)协助市卫生健康委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作为乙方与市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项目合同书进度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管理,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匹配自筹经费,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预算安排、管理并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四)及时向推荐单位或市卫生健康委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运用推广和转化。

  (六)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主持项目实施并作为项目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和经费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并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

  (三)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终止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广州地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医药卫生健康体制改革的需要,征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卫生健康政策等领域科技项目研究建议,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适时公布,明确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研究方向、研究时限、预期目标等要求。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包括一般引导项目、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技项目)、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以下简称“两新项目”)。

  (一)重大项目。面向广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市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问题而确定的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二)一般项目。资助广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医学,以及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着重培养青年卫生科技人才。一般项目设立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非资助项目。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

  (三)两新项目。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设立两新项目。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申报范围,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匹配经费的能力,并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经费支持。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一般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初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实施以下申报限制:

  (一)原则不受理已获得其他单位或部门立项的项目。

  (二)原则上不受理存在两项及以上在研或到期未验收重大项目的单位申报重大项目。

  (三)原则上不受理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申报。

  (四)原则上不受理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或已有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报。

  (五)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由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有关医学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审核推荐。其他行业部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项目由所在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推荐。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负责人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教业务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教业务平台”)填报项目申请材料,经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推荐至市鉴评中心,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市鉴评中心,市鉴评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建议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并进入评审程序。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专家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其他项目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方式。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其中重大项目包含1名行政管理专家外,其他为技术专家。

  技术专家根据评审项目专业情况从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教业务评审专家库或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专家库中抽取,行政管理专家由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的申报要求,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包括量化评分和定性评价意见。

  量化评分的平均分是指专家量化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量化评分的平均分低于60分的项目为专家评审不合格项目,不予立项。

  定性评价意见有过半数专家不同意立项的项目为专家评审不合格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结合年度经费安排,按照合格项目的专家评审量化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提交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市卫生健康委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立项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开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实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申请复核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共同签订《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合同书》。

  (一)合同书内容包括:

  1.签订合同书的当事方及其有关信息。包括市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合作(参与)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合作(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

  2.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的成果及形式等内容。

  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应当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项目合同书所列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但专家论证对项目申报内容提出调整意见的部分除外。

  (二)签订程序。项目负责人在科教业务平台填写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教业务平台确认合同书内容后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推荐至市鉴评中心,鉴评中心审查后出具意见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合同书。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三) 完成合同书签订方视为立项完成。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六条 如果无法在合同执行期内完成计划任务,项目负责人可以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1次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卫生健康委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及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和两新项目委托市鉴评中心组织验收。

  (一)重大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验收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专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其中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1名卫生行政管理专家、1名财务专家。

  (二)一般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至市鉴评中心;鉴评中心审核验收申请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3名技术专家采取函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并提交至市鉴评中心;鉴评中心审核并出具验收结论建议,由市卫生健康委做出验收结论。

  (三)两新项目验收: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办理。

  (四)验收专家: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应为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与被验收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卫生行政管理专家由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或存在弄虚作假,以及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为不通过验收。

  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评审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对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履行勤勉义务作出评价并在验收意见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实施,也可以由市卫生健康委强制实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合同终止:

  (一)项目负责人辞职、调离广州地区或退休等客观原因,或者研究条件等发生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实事的。

  (五)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合同终止程序如下:

  (一)申请终止。对符合合同终止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终止申请,经市鉴评中心审查后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审核后作出决定。

  (二)强制终止。对符合合同终止条件但项目承担单位未提出终止申请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作出决定实施强制终止。

  市卫生健康委决定终止的项目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未履行勤勉义务的,减少项目承担单位次年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申报指标数,取消项目负责人5年内申报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及市卫生健康委作为组织单位的各级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 项目产生科学技术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验收情况将与申报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指标数挂钩。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从立项、管理到验收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市卫生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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