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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受委托实施 九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02-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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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受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实施九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内容

  (一)戒毒医疗服务许可。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消毒产品备案。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受理并办理消毒产品备案。

  (六)计划生育荣誉证书审核、发放。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发放计划生育荣誉证书。

  (七)对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预评价审核)。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材料、出具意见。

  (九)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材料、出具意见。

  二、实施时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上述九项委托事项,从2020年2月15日起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职权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将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公告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将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将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承接部门及具体内容

  (一)戒毒医疗服务许可。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消毒产品备案。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受理并办理消毒产品备案。

  (六)计划生育荣誉证书审核、发放。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核、发放计划生育荣誉证书。

  (七)对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预评价审核)。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材料、出具意见。

  (九)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材料、出具意见。

  二、实施时间

  上述九项委托事项,从2020年2月15日起由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职权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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