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广东省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广东省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卫函〔2019〕1918号
各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4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简化优化审批流程,诊所按如下流程办理备案:
(一)诊所申办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注册;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诊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申办主体需提交如下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申办主体资质材料(法人申办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办理的提交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诊所主要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等复印件;
4.诊所设计平面图;
5.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感染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制度;
6.诊所试点备案承诺书。
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文件不作为诊所备案前置条件。诊所执业科目与执业医师注册执业范围相对应,具体诊疗科目不作限制。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各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细化支持诊所发展试点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并及时对试点情况开展评估,总结梳理试点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各区落实诊所发展试点文件请于12月27日前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度评估报告请于每年12月27日前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广州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点工作开展前已提交申办诊所申请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4号)
2.诊所备案信息表
3.诊所试点备案承诺书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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