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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老时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8-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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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计生发〔2014〕45 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财政供养单位:

    根据《广州市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配套子方案》(穗府办函〔2014〕92号),现就调整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对象”)年老时特别扶助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老时特别扶助金调整标准。201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达到规定年龄的我市户籍扶助对象,在到龄次月开始,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45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达到规定年龄的我市户籍扶助对象,在到龄次月开始,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400元。

    特扶对象达到规定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领取了扶助金的,差额部分由发放单位一次性给予补发。

    二、资金来源。按省规定的标准发放的扶助金,所需经费,仍按照《关于转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61号)规定,由特扶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2014年1月开始,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含各区、县级市,下同)以外的特扶对象,扶助金我市提高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执行,即市本级财政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四区按照5:5比例负担;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四区按照4:6比例负担;与从化市按照8:2比例负担;与增城市按照6:4比例负担;南沙、萝岗两区由区全额负担。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特扶对象,扶助金我市提高部分所需经费和发放渠道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提高部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生发〔2014〕5号)执行。

    扶助金我市提高部分是指:在省规定的扶助金标准基础上,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对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增加的每人每月300元和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扶助对象增加的每人每月280元。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保厅,市民政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
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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