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做好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通知
时间:2014-07-31
来源:本网
穗计生发〔2014〕44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为做好我市申请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市政府发出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分制入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妥《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见附件1,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已婚者包含配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签注意见后送广州市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为做好我市申请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市政府发出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分制入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妥《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见附件1,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已婚者包含配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签注意见后送广州市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符合计生审核条件的,由现居住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在《审核表》中签注意见,并盖章存档。同时签发《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附件2,下称《证明》)。
申请人持《证明》到积分入户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并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作为个人申报材料存档。
《证明》从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二、申请人递交《审核表》的同时应该出示本人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已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含配偶、子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已婚申请人(已婚未育、现孕、生育后未满一年、未婚、离异、丧偶者除外)还应该提供本人或配偶递交《审核表》前最近三个月内的一次孕情检查记录。在市内检查的检查记录和经现居住地认证的异地的检查记录证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申请人所需要提交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为未婚男性,经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在《审核表》确认属于未婚未育的,不需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申请人为已婚男性,且夫妻双方均为外省籍的,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在《审核表》加具了审核意见,配偶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可以不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应该提交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申请人为已婚男性,其配偶为广东省户籍的,需要提供女方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申请人为女性,需要提交本人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已婚女性必须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一)有超生行为的;
(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
(一)有超生行为的;
(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
(四)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五)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六)其他不符合政策生育情形。
四、现居住地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申请人在广州十城区有自有房产的,房产地与居住地一致的,房产地为现居住地;房产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为现居住地。
(二)没有自有房产的,以申请人租赁房屋合同为准,租赁房屋所在地为现居住地;
(三)申请人居住在单位宿舍或者投靠亲友居住的,以其单位宿舍或亲友居住地为现居地,并由其单位或者亲友提供居住证明,现居住地居(村)委会或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中心通过上门核实来确认。
五、工作要求
(一)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应为申请人建档并录入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对申请人提供的经核对无误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归档。同时填写“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当年度12月10日前上交给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本辖区审核名单后于12月20日前报市流动人口计生办。
市人口计生局将申请人的建档率纳入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个案扣分。
(二)对于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计划生育情况的申请人,由现居住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书面说明情况上报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再由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流动人口计生办。
(三)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入户本辖区申请人名单。
(四)《审批表》由单位或街道按照附件1的格式自行印制,并放置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方便群众索取;同时将《审核表》的电子版放在所属网站上,供有需要的群众下载。
六、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其计划生育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将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处理,即: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处或市流动人口计生办反映。
附件:
1.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已省略,请到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对应栏目下载)
1.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已省略,请到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对应栏目下载)
2.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已省略,请到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对应栏目下载)
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情况汇总表(已省略,请到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对应栏目下载)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31日
2014年7月31日
(联系电话:020-83330656 020-875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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