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1-04
来源:本网
| 穗卫函〔2016〕2266号 |
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函〔2016〕16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不再设置审批医学检验所。拟独立开展医学检验诊疗活动的,可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向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
二、各区卫生计生局已批准设置或已执业登记的医学检验所按《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在区卫生计生局进行执业登记及年度校验。
三、各区卫生计生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设置的医学检验所,作不予受理处理,由申请人向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刘一毅、朱镕,联系电话:81085319、8107783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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