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42号提案答复的函
穗卫复案〔2024〕224号
于欣伟委员:
您在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改进医院护工管理及收费标准的提案》(第404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综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护工收费有关工作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护工收费标准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根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护理陪护项目”属于生活照料类的非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畴。目前基本是以病人自愿聘请第三方机构护工并与第三方陪护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模式开展陪护。下一步,我委将组织医疗机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相关第三方机构合理收费,细化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公示,推动护工收费透明化。
二、关于护工培训有关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 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并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我委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开展“南粤家政”羊城行动技能竞赛,专设“医疗护理员”项目,通过以赛促训,提高第三方服务公司、医疗卫生机构对于护工培训的重视程度,促进护工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下一步,我委拟组织广州护理学会开展医疗护理员师资培训,为各区、各医疗机构培养一批医疗护理员培训师资,推动医疗护理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化。
三、关于护工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同,将医疗护理员分为3类培训管理。医疗机构护理部、后勤部联合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会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针对性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结合相关科室病种特点,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护理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和基本职业能力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行为规范,树立良好服务形象,同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医疗护理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增强医疗护理员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强对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考核,开展定期考核,完善监督制度,保障服务质量。通过内部或外部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能够胜任相关的工作岗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于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