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穗卫复案〔2024〕222号
邓方阁委员:
您在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护工队伍的规范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414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综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护理行业保障有关工作
(一)关于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于2024年7月3日正式印发,为包括护工在内的护理行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系列保障措施,目前广东省的配套实施方案正制定中,下一步我委将严格依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关于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各医疗机构护理部、后勤部联合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会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针对性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结合相关科室病种特点,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护理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和基本职业能力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行为规范,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医疗护理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增强医疗护理员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强对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考核,开展定期考核,完善监督制度,保障服务质量。可通过内部或外部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关的工作岗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关于护工培训有关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 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并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我委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开展“南粤家政”羊城行动技能竞赛,专设“医疗护理员”项目,通过以赛促训,提高第三方服务公司、医疗卫生机构对于护工培训的重视程度,促进护工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下一步,我委拟组织广州护理学会开展医疗护理员师资培训,为各区、各医疗机构培养一批医疗护理员培训师资,推动医疗护理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化。
三、关于将护工收费纳入医保体系
广州市统一执行国家、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无权限自行制定目录或增加目录内项目。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3号)的规定,我市已将符合规定的护理等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提升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于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