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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1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3-11-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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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院护工问题的提案》(第4143号)建议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卫生健康委、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11月1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市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公立医院转为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支持医院自行建立护理队伍,配备护士和护工职数,在人员编制和财政资金上,给予支持,设立支持医院护理建设财政资金或财政差额补贴的建议

  一直以来,市委编办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工作,坚持盘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强化卫生领域机构编制保障,提升卫生领域医疗、医护队伍的救治能力、创新能力和稳定性,助力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水平。认真落实中央、省分类改革要求,强化医院的公益属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明确规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将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各地均根据上述规定,将公立医院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我市也按照中央、省的改革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明确公益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下一步,市委编办密切关注护士、护工等重要群体职业发展,大力协助卫生主管部门提高编制使用率,为构筑卫生防疫等重点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助推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医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陪护公司,严格监督管理护理包括陪护工作,严格检查陪护病人的服务质量的建议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护理员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范聘用,要求医疗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二是明确职责,规定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同时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三是加强管理,要求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目前我市大部分公立医院住院护工运营机制是,医院通过政府招标平台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陪护公司,护工由第三方外包陪护公司提供;病人自愿聘请第三方机构护工并与第三方陪护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住院护工受医院与外包陪护公司的双重管理,医院设置专职干事负责全院护工的服务质量监管,病区护长对病区内护工进行“属地管理”,严格监督护工工作,检查陪护病人的服务质量。每月按照“陪护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对护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护工工作质量监督,强化培训,提升护工生活护理能力。

  三、关于市卫健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提高和完善医院护理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一抓到底,落地见效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5 年)》(国卫医政发〔2023〕16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广东省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 年)(征求意见稿)》,均对加强、完善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广州市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 年)(暂定名)》,对包括医疗护理员管理在内的各项改善护理服务工作进一步统筹谋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关于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要对医院病房陪护收费明确指导价,明确护工全陪病人一对一、半陪病人一对多等各类别的收费指导价的建议

  以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护工服务,是在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之外提供并收费的其他事项,未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也超出了医疗保障部门的医药价格管理职能。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 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及省医疗保障局对受理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逐级审核”、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一)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等规定,“护理陪护项目”属于生活照料类的非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畴,我市无依据将“护理陪护项目”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关于市医保局要针对上述护工问题涉及的各个事项,增加一个护理陪护费,列入病人住院医保项目的建议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管理,明确了“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属于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同时,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当前只能立足保基本,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护工费用的条件。国家医保局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和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满足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 年)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广州市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没有权限调整和修改目录。“护理陪护项目”不属于我省诊疗项目目录,我市无权限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关于提高陪护公司的准入条件,提高护工资格条件,明确护工上岗前专业培训,支持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护工培训,设立网上护工服务平台,参加有培训护工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学习培训,获得护工资格证书者,才能进入网上护工服务平台,由住院病人(家属)选择护工服务的的建议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部门在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方面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要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步设置了5个职业技能等级,并明确各级医疗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下一步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完善后按程序印发。    

  下一步,我市将探索设立网上护工服务平台,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医院陪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2日

  (联系人:方圆,联系电话:8107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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