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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广州市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4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12-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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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卫复案〔2020〕169号

  周联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立法形式向承建商征费设立基金,进一步保障建筑工人职安健的提案》(第3046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会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后,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职业病简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共10类132种。2010-2019年,我市共报告新诊断的各类职业病有8大类34种共1290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497例,以矽肺(243例,48.9%)和电焊工尘肺(166例,33.4%)为主,病例绝大部分来自于制造业劳动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经查,2010-2019年,我市未报告石棉所致间皮瘤或毛沸石所致间皮瘤病例。

  二、我市尘肺病防治现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今年年初,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广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穗卫〔2020〕2号),通过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等。到2020年底,对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全面建档;对尘肺病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稳步提高;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建筑业作为职业病危害较高的行业,社会各界关注度高。为促使企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针对全市住建系统在建的约1700个房屋建筑(含综合管廊)工地,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已将建筑工人职业健康列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实施常态化、全覆盖巡查,督促企业做好现场防护措施,落实作业工人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作业工人的身心健康。

  三、我市职业病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我市积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提高职业病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一是积极推进落实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截至2020年5月,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638.09万人,将包括建筑工人在内的参保职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依法保障了各类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二是做好我市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工作,提升职业病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目前工伤职工人均伤残津为5107元/月,工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84.718万元。三是积极发挥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中重要作用,以重点领域为切入点,开展国家工伤预防专项试点工作,统筹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各项项目工作。

  四、向广州承建商立法征款的可行性研究

  您在提案中关于向广州承建商立法征款的建议,是指根据广州的实际情况,通过严格的立法形式,设立专项针对该建筑业中因患肺尘埃沉着病或间皮瘤(或两者)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关人士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补偿病患者的建筑税项,设立固定的征收门坎和征收比例,向广州承建商的建造工程总价值征收征费,作为专项资助患者的医疗费用、敛葬费及相关的预防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支出。该建议在实践中具有一定合理性和重要参考意义,但在我市层面缺乏可行性。上述征款的性质如属于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如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第七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有下列依据之一:(一)法律;(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三)国务院财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四)省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以上规定,立法征款不属于我市地方立法权限。

  考虑到我市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不断完善,全市建筑业劳动者中患肺尘埃沉着病不属于多发,近10年未报告石棉所致间皮瘤或毛沸石所致间皮瘤病例,因此我市将在不违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向上级机关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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