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42278号建议答复的函
穗卫复案〔2024〕217号
徐嵩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领衔提出的《关于将专科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的危重患者纳入120急救中心统一调度转运的建议》(第2024227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规定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首诊负责制》《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有关要求,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患者在专科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因病情需转其他医疗机构治疗,且因病情不能自行前往的,应由现就诊的医疗机构负责转运,以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如就诊的医疗机构无转运能力,应商请拟接收医疗机构安排转运或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协助。
二、下一步工作
我委将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我委将继续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待条件成熟后推动增加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职责及争取经费投入,初步计划在2027年左右探索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统筹承担专科医院、基层医疗机构部分危重患者转运及非急救医疗转运工作。
衷心感谢您及其他代表对于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