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42462号建议答复的函
穗卫复案〔2024〕90号
李滋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护理员队伍建设 推动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20242462号)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5月23日进行了粤政易沟通,经综合市医保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机制,建立护士分级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连续印发“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对护士队伍数量和床护比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医院根据功能定位、服务半径、床位规模、临床工作量等科学合理配置护士人力,满足临床工作需求。近年来,我委采取积极措施增加护士队伍数量,截至2023年底,全市护士总数已达9.5万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5.05人,医护比达1:1.3。我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关心爱护广大护士,把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作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完善激励机制,支持优秀护士长期从事护理工作。
(二)关于建立护士分级制度。目前,我国护士按照职称从低到高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其中,护士和护师为初级职称,主管护师为中级职称,副主任护师和主任护师为高级职称。
(三)关于建立护理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对病人和其它需要照护的人群提供生活照护,并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工作的人员。为加快建设医疗护理员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设置了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明确了各级医疗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继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工作。
二、关于逐步取消护工行业,实行无陪护病房服务的建议
(一)关于逐步取消护工行业。《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目前在我国,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护士的范畴。关于医院内护工分级管理等问题,涉及护工的来源、属性、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各医院实际情况,对护工存在的必要性和规范性,以及合理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广州市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在病区内科学合理、按需聘用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协助提供清洁、饮食、排泄等生活照顾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替代医务人员从事出院指导、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探索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增加护理服务供给,促进护理服务更加专业、安全、优质。在改善护理服务及提升患者就医体验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积累相关试点经验做法。鉴于“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仅在个别医疗机构开展,加之我市各区间、医疗机构间差异较大,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将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收费政策。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积极探索在全市范围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
三、关于将聘请护工的费用纳入医保体系的建议
(一)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广州市从 2017 年起先行先试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解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及设备使用服务保障需求,有效减轻失能群体及其家庭经济和事务性负担。随着政策调整,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深度、广度、待遇类型不断增加,待遇享受人数不断增加。
1.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的管理,配合打造专业养老护理员队伍。一是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的准入管理。在专职护理员照护服务供给能力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引导家庭照护者(亲属、保姆等)经过正规培训并通过考核认证后,与长护定点机构形成劳动或劳务关系,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二是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的日常管理。长护定点服务机构实行照护管理员负责制度,由专(兼)职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级)担任照护管理员,每月上门对护理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服务质量考核,确保提供专业、稳定、安全的居家护理服务供给。同时,积极引导长护定点服务机构合规开展护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专项核查工作,提高护理服务的专业性和风险的可控性。三是完善政策体系,提高护理员队伍要求。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3〕1 号),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及其护理人员的管理。细化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提高准入标准。参照养老机构设置标准,明确机构护理床位配置的具体条件,新增护理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比要求;增加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护理的医疗资质要求,提高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专职护理人员人数条件。同时,明确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人员管理制度,按照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组织其人员完成长护险培训。提高照护管理员专业要求,同时要求专职护理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推动护理员队伍年轻化、专业化发展。
2.积极推动相关服务机构纳入长护定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覆盖面,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提质增效。截至2023年12月,全市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350家,其中机构护理163家(含同时提供居家护理28家),居家护理184家(含104家护理站),设备服务3家。服务范围覆盖全市各行政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增强。
(二)我市执行医保目录及待遇清单管理情况。
1.严格执行国家、省医保目录政策。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1 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 年)》(粤医保发〔2022〕13 号)等文件规定,广州市统一执行国家、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无权限自行制定目录或增加目录内项目。
2.贯彻落实国家、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 号)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 号)中规定“陪护费、护工费”被列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
感谢您对我市护理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联系人:方圆,联系电话:8107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