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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对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0222355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2-06-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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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卫国代表:

  您在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减免广州市常住人口孕检费用的建议》(第20222355号)已收悉。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市下一步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委高度重视,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妇联等单位认真办理,并于5月23日至25日与您进行了多次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加强孕期检查必要性宣传力度的意见

  (一)建立三级防控体系。我市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孕期检查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完成出生缺陷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涵盖了婚前、孕前、产前和新生儿期4个阶段,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组织、发动、宣传、跟踪、管理、服务等多环节的出生缺陷防控制度。全市11个区已实施免费婚检并建成一站式婚育健康检查场所。

  (二)多途径加强孕期健康宣传教育。每年利用世界地贫日、出生缺陷防控周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委微信公众号、微博、“广州妇幼保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目标人群传播婚前、孕前、产前检查的必要性,宣传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面的相关政策及科普知识,提高群众项目知晓率与参与率。举办孕妇学校,对不同孕周遇到的问题开设“孕期的营养怎么补”“地中海贫血知识普及”“孕期常见不适于疾病防治”等涵盖优生优育、生育知识、身心健康等多方面健康宣教。镇街、卫生、妇联等单位多次联合开展孕期保健知识宣教活动,进一步扩大孕期卫生健康知识普及率。每年市财政部门均给予市卫生健康委部门包括对孕期检查宣传在内的宣传工作财政保障。

  下一步,我市将以《广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广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健康广州行动(2020-2030年)》为抓手、以《广州市统筹推进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实施意见》实施为契机,以一站式婚育健康检查场所为主要阵地,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关于加强女性合法就业权益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使用女工,并针对聘用孕期女工的企业采取一系列鼓励政策的意见

  (一)积极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普法及维权活动。市妇联牵头开发妇女权益保护法规政策线上普法手册,将普法宣传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内容 , 通过网格员日常走访把宣传做到家家户户。联合市法院发布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通过案例分析、法规速递、图说维权等方式宣传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加强对维权干部常态化培训, 提升维权干部处置女职工权益保障实务能力确保在舆情应对、信访接待中精准有效提供女职工维权指引服务。积极协调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及时协调处理信访维权中的女职工劳动权益纠纷 , 妇联、工会、人社等部门在全市企业推行集体合同规范文本推动用人单位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利作为合同必备条款重点关注 "三期" 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不落实特殊保护等侵权案件进行严肃查处。联合工会深入企业调解女职工权益纠纷,成功处置有关遭受职场性骚扰的维权案 , 并对受害妇女开展心理疏导,推动事态有序解决。

  (二)全市已经建立生育保险的经济保障体系。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建立起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生育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首先,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已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等,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再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无需另行缴费,即可按城乡居民医保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2020 年1月起,生育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生育保险收支差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共济支付,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及时保障了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也确保了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用制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文件。以上相关规章、文件均对孕期女工的保护有相应的规定。明确职工按照规定参加优生健康检查等,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职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保障孕产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下一步,我市将积极推动加强女性合法就业权益的宣传力度,保护孕期女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积极处理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三、关于进一步延长孕妇产假休假时间的意见

  关于孕产妇假期及费用的情况,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州市的女职工依法生育子女的,都可享受98+80共计178天的假期。省规定明确生育的医疗费费用包括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参保人产后抑郁症如符合省规定,其医疗费用将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四、关于进一步减免我市常住人口产检费用的意见

  (一)我市免费婚前孕前的政策方案。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出台了《广州市免费产前筛查和诊断项目实施方案(2021-2023 年)》,我市对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及对符合生育政策且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从婚前及孕前等方面避免或者减少身体缺陷儿童的出生;对广州地区发病率高、健康危害大的地中海贫血、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六大明显组织结构畸形等三类出生缺陷重点病种提供免费筛查诊断服务。2022年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关于印发广州市统筹推进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二)生育保险的经济保障体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此外,实施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阶段性惠民政策。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将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从6.35%(含生育保险费率0.85%)进一步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0.45%);2021年9至12月,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20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执行。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强孕期检查经费减免,推进优生优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提高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人群覆盖率。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关于将未列入医疗、生育保险的其他相关费用列入我市医疗、生育保险范围的意见

  (一)现有医疗、生育保险范围纳入情况。《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下列费用,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二)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目录调整情况。按规定,我市统一执行国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并根据国家、省医保局有关文件执行目录调整,我市无自主调整权限。

  下一步,广州市医保局将积极收集有关目录调整的建议等情况并向国家和省医保局反馈。

  诚挚感谢您对广州市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我委将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继续做好优生优育推进工作,继续为我市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保驾护航。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刘蓉,张伊莉,联系电话:81085204,8108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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