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2021202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穗卫复案〔2021〕107号
徐嵩代表:
关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关于新型公共场所纳入卫生监管的建议》(第20212025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会同市体育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公安局、人社局、社会组织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提出《关于新型公共场所纳入卫生监管的建议》很好,对推动新型公共场所纳入卫生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型公共场所,在给市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监管工作的新问题。如何及时总结和调整管理方式,细化具体的卫生监管措施,明确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经营管理者应尽的社会责任,这对有关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一直以来,我委高度重视对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和卫生监管工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我委在2020年7月已印发了《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监测工作方案》,对我市12类重点场所及行业定期开展监测。这12类重点场所是依据国家疫情防控方案精神,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研判所确定,其中就包括建议案中所列的棋牌室等新型公共场所。根据疫情态势及防控需要,我委还制定了《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场所与重点人群秋冬季监测工作方案》,监测对象和场所在上述12类基础上增加到15类。针对2021年春节返乡特点,对村民活动室、养老院和休闲娱乐室等新型场所增加了监测数量和监测频率,强化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定期组织疾控和卫生监督人员深入此类场所现场开展调研和督查,及时发现疫情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执法,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新型公共场所未纳入卫生许可监督管理,全国其他城市亦存在类似问题,客观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滞后,个别行业无明确具体行业监管部门、个别场所经营位置隐蔽、从业人员从业资质无明确规定的现象。针对上述情况,围绕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目前,我市纳入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公共场所具体范围主要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粤卫规〔2019〕9号)。如需将“新型公共场所”纳入卫生许可和监管范围,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为此,我委将积极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同时,主动向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反映情况,为国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以及省管理办法的修订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建议案提到的新型公共场所,目前有部分场所已纳入我市卫生监管范围,如足浴经营场所已纳入沐浴场所类别,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已纳入住宿场所类别,游艺厅(室)已纳入文化娱乐场所类别进行卫生许可管理。市教育局已按《广东省教育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把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在今年春季学期开学联合督查范围。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分类管控、掌握疫情防控情况。月子中心等月子服务机构虽未纳入卫生许可范围,但2021年2月我委已组织编印了《广州市月子服务机构卫生工作指引》印发各区卫健部门及月子服务机构,同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指引、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鉴于目前该指引不是强制性标准,我委将积极推动引导相关经营者主动适用。
三、加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摸清“新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加强行业自治,对托管机构、早教机构、专业培训机构、养老院等场所,支持和发挥行业协会参与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动员和引导涉及公共场所领域的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标准的方法来规范指导上述场所的卫生管理。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惩戒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量,促进企业和经营者自律。将主管部门抽查、督导、专项整治结果纳入被检单位的社会信用记录,或通过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资质认定,评星级进行管理。参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中的惩罚性措施,重罚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口碑来维护市场,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卫生管理。
五、进一步加大健康宣传形式和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手段积极开展人群疾病预防和控制宣传。明确属地、主管部门、经营企业和个人四方的责任。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联系人:李海林,联系电话:81085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