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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对广州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730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摘要

时间:2017-08-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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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争取尽早修订新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施行”的建议。

    2015年底,我委即启动了《市办法》修订工作。20163月上旬,《市办法(修订草案)》在经我委办公会审议后,报请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以及全市各单位意见,并于20165月下旬召开了《市办法》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会后市法制办会同我委等单位,对《市办法》进行综合修改补充完善。2016929,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省条例》),按照市法制办的意见,我委修改了部分内容,并于同年11月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于2017216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再次对《市办法(修订草案)》进行论证。目前,由市法制办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正抓紧对《市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查等相关工作。我委积极配合市法制办并与其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早日出台《市办法》

二、关于“明确取消已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进行定期孕()情检查的要求,已生育二胎的但未选择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每年应当按期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组织的孕()情检查。”的建议。

    我委在起草修订《市办法(修订草案)》时删除了第二十二条“已生育子女但未选择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应当按期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组织的孕()情检查。”的规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各单位均已按照《计生法》和《省条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保障育龄群众的相关权益。根据《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中第十三条关于在岗人员服务管理的规定,定期组织育龄女员工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对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女员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三、关于“在修订新《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前发出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的指导意见。”的建议。

    2016年9月29新修订的《省条例》发布之后,我委已第一时间转发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在《市办法(修订草案)》发布之前,遵照《省条例》执行。目前,我市已是参照《省条例》相关指导意见开展计生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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