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市第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162038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目前,我市正在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并制定建设卫生强市“1+5”政策文件,部署2016年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
但是,按照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的有关规定,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因此,对于我市各行各业、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宜简单考虑个别因素来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或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同时,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收入分配机制,平衡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在职和退休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将不同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充分调动各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需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切实增加我市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落实好国办发〔2015〕3号文,提高基本工资标准,并同步步补发补缴住房改革性补贴;二是规范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及时兑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保障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权益;三是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进一步扩大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单独核定范围、提高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为了促进我市血液事业的发展,建立采供血机构绩效工资的长效激励机制,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开展绩效考核,在市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含广州血液中心)开展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市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工资的依据,促进公共卫生机构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研究建立激励机制。结合我市财政负担、采供血机构业务收入与采供血业务量发展等实际,我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随业务量同步增长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