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218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收治综合性精神病人规定并建立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一样,我市精神障碍患者占人口比例较大,患病人数较多,且这部分病人中,有一部分合并有其它躯体疾病,客观上存在收治难的问题。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合并有躯体疾病的这部分病人“精控收治医院不愿收治”的现象部分存在,同时,其它综合性医疗机构,也部分存在因为患者是精神障碍患者,而不愿收治现象。这一方面受限于医疗技术、设备、人员资质,更主要的是各有关医疗机构对《精神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落实不到位造成的。根据以上情况,我委于2018年制定出台了《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并传染病及其他躯体疾病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收治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进一步明确了临床救治工作原则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我委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规范、快捷、安全的医疗服务,要按照"依法依规、主诉优先、危重优先、安全就近"的原则做好首诊和转会诊工作。
二、进一步细化了临床救治管理工作
(一)凡以精神疾病为主诉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级各类精神病专科医院不得以合并其他传染病(甲类以及按甲类管理或有其他另有规定的传染病除外)为由拒绝为其诊治,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特别是公安机关协助送治的高风险患者)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收治。
(二)各级各类精神病专科医院均应开设临时隔离病房,专门收治合并传染病(甲类以及按甲类管理或有其他另有规定的传染病除外)的高风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好预防院内感染和职业暴露的措施。涉及传染病诊疗的相关业务可定期请市八医院、市胸科医院等相关专业医生会诊,提出治疗方案和安全隔离措施。待精神症状稳定或好转后根据病情需要,可转诊到相关传染病医院,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
(三)以其他危、急、重躯体疾病(包括孕产妇)为主诉同时合并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以"安全就近"为原则由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首诊医院收治,涉及精神障碍诊疗的相关业务可请市惠爱医院或其他精神病专科医院会诊,提出治疗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待其他躯体疾病稳定或好转后根据病情需要,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转诊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
三、明确提出了有关救治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杜绝拒收、推诿、歧视患者行为的发生。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逐步得到了解决,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