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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1〕13号)

时间:2021-06-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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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唐德成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2021年3月4日作出《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1〕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穗天卫信处字〔2021〕4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

  2、申请相关监管部门重新查明全部情况,重新一一回复申请书中的种种疑点问题并严格执法,依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吊销涉案医护人员邹小俊、邓凌晖、邓敏的行医执业证书。吊销秀妍门诊部执业许可证,彻底处置秀妍门诊部机构的全部违法违规行为和全部涉案医生的全部违法违规行医行为。

  3、重查重断,涉及所有疑点和未解决未回复问题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重新进行书面回复及网上公布。

  本机关查明:

  一、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下称“秀妍门诊部”)医疗违法违规问题先后作出的多次答复不服,分别向本机关及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部分答复事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被本机关及其他复议机关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

  二、被申请人根据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46、47号),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重新处理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寄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9299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提出该判决书认定秀妍公司负全责,再次要求吊销涉案医护人员邓凌晖、邹小俊、邓敏的行医执业证书及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作出《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1〕4号),主要内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929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局对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实施医疗美容外科手术、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等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认定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局已依法对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法院对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过错及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系依据我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生效判决并未新增认定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符合吊销《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事实。该答复于2021年3月4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六、2021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2021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另查明:

  一、2019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年第(05310103)号《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对秀妍门诊部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对秀妍门诊部记4分。

  二、2019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年第(06040101)号《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对秀妍门诊部使用未经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邹小俊单独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行为,对秀妍门诊部记4分。

  三、2019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天卫医罚〔2019〕0604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邹小俊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单独实施美容外科手术的行为,给予邹小俊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2019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天卫医罚〔2019〕0604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秀妍门诊部使用使用未经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邹小俊单独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行为,给予秀妍门诊部警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2019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年第(001)号及(2019)年第(002)号《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对秀妍门诊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牌匾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一致及使用未经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邹小俊单独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拒不改正的行为,对秀妍门诊部共记18分。

  六、2020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天卫医罚〔2020〕000016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邹小俊实施PRP手术,使用血浆疗法的行为,给予邹小俊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2020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天卫医罚〔2020〕03290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秀妍门诊部违规使用富含血小板血浆开展美容外科项目的行为,给予秀妍门诊部警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天卫医罚〔2020〕0619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秀妍门诊部未按规定履行医疗风险及方案变更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未及时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秀妍门诊部警告,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申请人诉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粤01民终192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记载:二审中,罗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天河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答复(穗天卫医[2020]1号),拟证明秀妍公司没有做PRP血清疗法的资质;……关于责任认定问题……秀妍公司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实施医疗美容外科手术、篡改伪造病历的等问题……已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应由秀妍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秀妍门诊部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秀妍门诊部及相关医护人员医疗资质、伪造病历、超范围行医、违规开展PRP手术等问题,被申请人已先后作出答复,部分答复事项被本机关复议撤销后,被申请人又重新作出处理和答复,且已被本机关复议维持。被申请人对该部分事实作出的答复不存在不当。

  三、关于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认定秀妍公司对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否继续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秀妍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秀妍公司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实施医疗美容外科手术、篡改伪造病历的等问题,依据是被申请人已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秀妍门诊部及相关医护人员已作出处罚,对于同一违法违规事实不再给予处罚,并无不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医处〔2021〕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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