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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1〕8号)

时间:2021-05-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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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谭某(下称“申请人”)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云卫访〔2020〕50号《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谭某先生所提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9月25日,申请人因车祸到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下称“白云区二院”)急诊,并进行CT平扫+三维重建(胸部,上腹部)检查,诊断意见为“2、上腹部CT平扫未见异常,建议必要时复查或进一步检查”。2020年9月27日,申请人因“外伤致胸部及上腹部疼痛2天”在白云区二院外一科住院治疗。2020年10月21日及2020年11月16日,白云区二院先后对申请人进行胸部平扫+三维重建及CT平扫+三维重建(胸部)检查,诊断意见均为“胸骨体部,右侧第8、9肋腋段、左侧第5、6前肋骨折”。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出院,白云区二院于当日向申请人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诊断为“1、左侧第5、6前肋骨折畸形愈合;2、右侧第8、9肋腋段骨折畸形愈合;3、胸骨体粉碎性骨折并畸形愈合……”。

  二、申请人住院期间,于2020年10月18日到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胸部CT(胸部螺旋平扫三维成像)检查,影像学意见为“考虑右侧第8、9肋腋段及左侧第5、6前肋骨折并局部少量骨痂生长,胸骨体骨折。”2020年10月20日,该院向申请人出具诊断意见为“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的《诊断证明书》。

  三、2020年12月4日,申请人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进行胸部CT检查,该院向申请人出具诊断为“1.胸骨粉碎性骨折伴畸形愈合。2.右侧第8-9肋腋段肋骨骨折畸形愈合。3.左侧第5-8前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2020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访登记表》(来访号:202012140002)及相关材料,反映白云区二院为起诊疗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钱不给治疗;2、不住院医生要求签名;3、2020年9月25日急诊CT报告作假;4、多次反映胸口异响、胸部疼痛但医生不重视;5、医院承诺2020年10月21日行胸部三维CT检查却只做了普通胸部CT检查;6、没有皮外伤却予以止血处理;7、归档病历没有2020年10月21日CT报告;8、要求追究医生责任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材料后依法受理,于2020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谭某所提信访事项的受理告知书》(云卫访〔2020〕50号)。

  五、2021年1月1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投诉反映白云区二院2020年9月25日急诊CT报告作假导致其拿不到交通事故赔偿、要求纠正错误并追究相关医生责任等问题,与上述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六、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白云区二院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并调取申请人住院病案、检查报告等材料;分别对白云区二院医师李某、黄某、段某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谭某医影像片会诊及病历讨论会”。

  七、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白云区二院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文号:穗云卫医意〔2021〕0015519号),就规范填写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问题要求白云区二院进行整改。

  八、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及2021年1月15日投诉的相关事项统一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谭某先生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0号),主要载明:1、没有钱医生不给治疗问题。白云区二院对申请人进行初步检查后按相关诊疗规范及医院流程,行相关辅助检查再进一步治疗,不存在没有钱医生不治疗的情况。2、不住院医生要求签字问题。白云区二院急诊对申请人行胸部及上腹部CT检查后建议申请人住院进一步观察治疗,但其拒绝当天住院。按诊疗流程,接诊医生要求申请人签字并无不妥。3、白云区二院2020年9月25日急诊CT报告作假问题。据查,申请人2020年9月25日胸部CT平扫片确实未发现明显骨折影像学表现,故未发现白云区二院该报告存在作假情况。4、多次向主管医生反映胸口异响,胸部疼痛,但医生不重视问题。申请人2020年9月25日胸部CT扫描检查示未见骨折征。2020年10月02日复查复查胸片示:未见骨折病变。管床医生多次到放射科请放射科重新审阅申请人胸部CT片,未见显示有骨折征。故管床医生对申请人出现的胸痛情况考虑为软组织挫伤,予散瘀止痛,对症处理,符合诊疗常规处理。但该院管床医生对申请人出现上述情况后的病历书写及处理情况记录欠详细,存在一定的病历书写不足,被申请人就该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2020年10月21日医院承诺行胸部三维CT检查,但实际只做了普通CT问题。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做的是胸部CT平扫+三维重建检查,并非普通胸部CT检查。6、没有皮外伤,但住院部的医生予以止血处理问题。根据申请人急诊检查结果,上腹部CT示未见异常,但受伤时间短,不能完全排除内脏损伤出血,故预防性使用止血药3天,符合诊疗常规处理。7、归档病历没有2020年10月21日CT报告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对白云区二院整理归档病历资料不严谨事宜,被申请人已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该答复于2021年2月8日送达申请人。

  九、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谭某先生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0号),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十、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十一、本机关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穗卫行复〔2021〕8号),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拒收退件。

  十二、因本案案情复杂,需延长审查期限,本机关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穗卫行复〔2021〕8号),决定延长本案审查期限30天,并送达被申请人。本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送该通知书,因申请人拒收退件。

  本机关另查明:

  一、2020年12月9日,白云区二院就穗12345转字第0820112516464190101号《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中投诉事项提交《关于反映医患纠纷问题的情况说明》。

  二、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与白云区二院签订《协议书》,约定白云区二院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247元,作为双方此宗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同日,申请人确认已收到白云区二院前述款项并签署《收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谭某先生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0号)、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CT诊断报告书、《经过说明》、《协议书》及收据、《关于反映医患纠纷问题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住院病案及门诊病历(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通话记录手机截图、《病情介绍》、广州12345热线投诉情况短信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事项转办函》、《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访登记表》(来访号:202012140002)及申请人投诉材料、《关于外一科患者谭某住院医疗费用的说明》、广州市白云区健康局《来访(投诉)接待记录》、《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谭某所提信访事项的受理告知书》(云卫访〔2020〕50号)、《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谭某先生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0号)、《送达回证》、申请人白云区二院的检查报告单、广州市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CT诊断报告书》、南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人住院病案(部分)、专家会诊及病历讨论会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文号:穗云卫医意〔2021〕0015519号)、《现场笔录》、李某、黄某及段某的《询问笔录》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白云区二院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申请人反映没有钱医生不给救治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住院病案,见有当日对申请人进行的CT平扫+三维重建(胸部,上腹部)《CT诊断报告单》,其《入院记录》载有对申请人进行初步检查、专科检查及辅助检查的记录,暂未发现白云区二院不予申请人治疗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妥。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不住院医生要求签字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入白云区二院当天进行CT平扫+三维重建检查后未同意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明确中载有前述内容。白云区二院接诊医生据此要求申请人签字符合诊疗流程。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妥。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白云区二院2020年9月25日胸部CT报告作假的问题。经查申请人2020年9月25日胸部及上腹部CT检查示:1.右肺上叶少许感染病变,建议治疗后复查;2.上腹部CT平扫未见异常,建议必要时复查或进一步检查。被申请人根据该报告结果于2021年1月22日组织会诊及病历研讨,作出“胸骨体下部见一横型骨质不连续,所示肋骨未见明显骨折线。”的结论。鉴于申请人未另行提供该份报告存在作假的其他证据,被申请人据此向申请人作出“未发现白云区二院2020年9月25日急诊CT报告存在作假情况”的答复,并无不当。

  五、关于申请人多次向医生反映胸口异响,胸部疼痛,医生不重视不复查CT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行CT平扫+三维重建(胸部,上腹部)检查显示未见异常后,申请人《病程记录》载有白云区二院医师查房对申请人的病情进行询问及必要体查的记录,均未见明显的骨折症状。故经治医生对申请人出现的胸痛情况予以消炎、止痛、消肿等对症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处理。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不不当。关于白云区二院管床医生病历书写及处理记录欠详细,存在病历书写不足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向白云区二院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亦无不妥。

  六、关于申请人反映2020年10月21日医院承诺行胸部三维CT检查,但实际只做了普通胸部CT的问题。根据2020年10月21日的CT影片和CT诊断报告显示,当日申请人检查的扫描部位为“胸部平扫+三维重建”,即胸部三维CT检查,非普通胸部CT检查,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妥。

  七、关于申请人反映其没有皮外伤医生却予以止血处理的问题。经查申请人急诊门诊病历及CT诊断报告单,载有其因车祸致胸腹部疼痛并伴四肢皮肤擦伤的记录,但未见其他异常。经治医师称因当时申请人受伤时间较短,不能完全排除内脏损伤出血,故预防性使用止血药3天的处理方法符合诊疗常规处理。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

  八、关于申请人反映归档病历没有2020年10月21日CT报告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白云区二院称“申请人2020年10月21日的CT报告在骨科护士站,没有及时将这份结果归档。在申请人提出复印这份结果时,该院已重新补充这份结果并复印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对白云区二院整理归档病历资料不严谨的问题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妥。

  九、关于申请人要求追究医生责任并赔偿损失的问题。如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就白云区二院存在问题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要求其整改,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及本机关审查范围,建议申请人直接与白云区二院沟通协商解决。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云卫访〔2020〕50号《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谭某先生所提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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